王黨籍案陪席法官判決書亂剪貼 遭降級改敘懲戒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民事庭承審王金平確認黨籍存在案的陪席法官陳靜茹,99年間獨力承審一起民事債務案件時,爲避免遲交判決書,竟剪貼複製做出2分不同的判決書交寄當事人經司改會移請評鑑後,司法職務法庭28日以陳靜茹採不當行爲規避行政管考,且有意將部分違失責任諉過於書記官,予以降壹級改敘懲戒

▲臺北地院民事庭承審王金平確認黨籍存在案的陪席法官陳靜茹,獨力承審一件民事債務案時,因剪貼非關審理案件理由製作判決書,遭司法降級改敘。(示意圖/非關本案)

司法院職法庭表示,被付懲戒人陳靜茹系臺灣台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民國99年間審理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4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該事件於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6日宣判,但陳靜茹人尚未完成判決原本製作,她爲免延遲交付判決原本受處分,於是陳靜茹竟剪下與該事件無關聯的臺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1352號判決理由,僅調整段落項次製件外觀符合判決格式的判決電子檔上傳至該院資訊系統,書記官疏於注意乃據以製作判決正本,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收到判決書送達後,發現判決中混有與該事件全然無關的事實,當事人即向書記官反映,書記官隨即向陳靜茹報告,陳靜茹纔在100年1月6日下午5時44分前製作正確判決,再由書記官重新將正確判決送達當事人。

101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也發現地院上送的同案判決書,竟有2份內容不同判決正本,高院承審法官乃通知陳靜茹更正,但她遲至101年2月10日才另行裁定更正。

司法院職務庭指出,審酌被付懲戒人(陳靜茹)以不當行爲規避行政管考,致書記官送達內容嚴重錯誤之判決書予當事人,且被付懲戒人知悉後,亦未及時裁定更正,損及司法威信,雖於本庭審理時坦承部分違失,並謂業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改正,惟辯詞避重就輕,且有意將部分違失責任諉過於書記官,並未深刻自我反省情狀,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