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新埤鄉長判8月定讞 屏縣府:將解職補選

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涉違反選罷法判刑將入監。記者劉星君/攝影

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前年以無黨籍參選,卻高掛「全力支持民進黨唯一提名」布條,被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獲無罪,二審逆轉改判8月徒刑,全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潘確定要入獄。屏縣府表示,新埤鄉長將補選。

全案23日宣判,潘和源昨上午9點半仍依原定行程出席新埤鄉綜合休閒公園改善動土典禮,中午新聞曝光後,媒體致電詢問,他說「不清楚」;他的女兒在一旁接過電話,僅迴應還沒收到判決書。

屏縣府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潘和源將解職,解職日從宣判日起生效,縣府會派代理鄉長、3個月內完成補選。

潘和源前年以無黨籍參選新埤鄉鄉長,他的胞妹委託印刷廠做競選布條,印有文字「全力搶救民進黨唯一提名」,潘和源得知只要求「全力搶救」改爲「全力支持」,之後指示胞弟、胞妹到新埤鄉內各村懸掛此布條;當時競爭對手無黨籍林愛玲發現後報警,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潘和源和胞弟、胞妹。

一審認爲,此爲地區性小選區選舉,政黨提名不是必然有利或不利於候選人,再者民進黨也沒有告發潘和源,從競選布條文字內容難認損害其他候選人的名譽、或對民進黨產生損害,也無從證明影響選民的選舉意向,判3人都無罪。

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爲,經由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通常可獲得該政黨支持者認同、提高當選機會,候選人有無經民進黨提名參選,會牽動多數支持者投票意願,而潘和源參與的是小選區鄉長選舉,選民人數不多、票票珍貴,該文字足以誤導民進黨支持者,影響選舉公正性,改判潘8月徒刑,胞弟、胞妹仍維持無罪;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