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將前女友帳戶提供給詐團 被判賠百萬給被詐者

南投地院認爲蔡男提供詐團帳戶的行爲,與詐團順利詐得被害人的100萬元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蔡男應賠償被害人遭騙走的1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蔡姓男子在前女友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其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該帳戶被詐團利用,以投資爲由向韓姓被害人詐騙100萬元得逞,蔡男被臺中高分院依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韓姓被害人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南投地院法官判蔡男應賠償被害人100萬元。

蔡姓男子在2022年前向李姓前女友借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2022年4月在李女不知情下提供給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廣告及LINE向韓姓被害人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韓姓被害人遂將100萬元匯入該帳戶,詐團成員隨即提領走款項。

案經南投地院判決後,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2023年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韓姓被害人則向南投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爲,被告蔡男將前女友帳戶提供給詐團行爲,與詐團順利詐得被害人的100萬元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規定,故意使用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判決蔡男應賠償被害人遭騙走的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