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供詐團害人被騙 他被判刑罰錢還要賠1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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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1名廖姓男子將自己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因此害臺中1名陳姓被害人遭詐騙160萬元,被依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陳姓被害人因此向他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判廖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爲,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2022年4月13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站附近停車場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詐欺集團取得係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於2022年4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統一綜合證券」向原告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云云,使原告受騙後依指示匯款新臺幣160萬元至該帳戶,旋遭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殆盡,被告上經臺中地院刑事判決認定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

可見被告因提供係爭帳戶之侵權行爲,致原告受有前揭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160萬元,法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共同侵權行爲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0萬元,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