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闆爲愛槍殺男密友 檢太慢求償137萬補償金敗訴

新北地檢署聲請137萬餘元支付命令,高等法院認爲已罹於時效,判檢方敗訴。(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公司男子陳萬庭愛上劉姓男員工,不滿劉男要求分手,竟在奶茶摻毒迷昏劉男,再開槍殺人。新北地檢署後來發給劉男父親137萬餘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再向陳男求償這筆錢,但高等法院認爲已罹於時效,判檢方敗訴。

陳男與劉男2014年同住新北市新莊區,後來劉男與他人交往要搬走,陳男心有不甘,2016年2月28日晚間,趁2人一起投宿汽車旅館時,在奶茶中摻入大量安非他命,待劉男喝了昏迷,再持槍朝劉男太陽穴射擊,事後再報警騙稱劉男自殺。

高等法院更二驟今年4月30日依殺人罪判陳男14年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劉男父親向檢方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北地檢署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137萬4271元,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如數向陳男求償。

檢方原向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新北地院以無管轄權爲由退回,檢方再改向基隆地院聲請,但遭駁回。

檢方提起上訴,高院認爲,檢方支付補償金時間點是2016年11月21日,求償權應自該日起算2年,於2018年11月21日完成,但檢方遲至2018年11月28日才向基隆地院聲請支付命令,顯已罹於時效,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