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超速輾斃騎士獲無罪 理由曝光 全因「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嘉義一名葉姓男子前年輾斃一名機車騎士,法官認爲反應時間不夠,諭知其無罪。圖片僅供示意。(圖/Shutterstock)

葉姓男子前年11月深夜行經嘉義市北港路,不慎輾過因車禍倒地的機車騎士,致其軀幹肢體骨折,傷重不治,葉男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嘉義地院法官認爲,此事故猝不及防,葉男無足夠時間反應,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諭知葉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2020年11月20日深夜騎腳踏車,行經嘉義市北港路逕行右切,使後方男騎士撞上後摔在快車道上,葉姓男汽車駕駛則因未注意,輾過躺在車道上的男騎士,致其軀幹肢體骨折,造成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將葉男起訴。

葉男辯稱,他的確撞上男騎士,坦承沒注意到車前狀況有過失,但當時視線不佳,待發現有人躺在路上才緊急煞車,但已來不及,強調自己真的來不及反應。

嘉義地院法官委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識肇事原因,報告指出,葉男行駛該路段確實超速,然,葉男在超速情況下僅有1.16秒反應,未超速情況下反應時間增加爲1.53秒,但兩者均低於認知反應時間2至2.5秒,實在無從避免車禍發生。

法官認爲,事出突然,行爲人無法預知車前狀況,也無充足時間採取相對應措施,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逕行認定行爲人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雖車禍致被害人死亡令人遺憾,但葉男是否定罪仍靠證據認定,故諭知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