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開車超速輾死騎士 他坦承「閃避不及」獲無罪關鍵曝
嘉義開車男深夜開車輾死摔落車道男,地院判無罪。(廖素慧攝)
葉姓男子深夜開車行經嘉義市北港路,前面有另名葉姓男子騎機車追撞同向騎腳踏車的黃姓男子,開車葉男輾過葉姓機車男致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認爲葉男非肇禍主因,且雖有超速,但即使依速限行駛也來不及煞車閃避,判葉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2020年11月20日深夜,黃男騎腳踏車在北港路機慢車道由西向東,腳踏車後方未裝設警示燈光,也未靠右,同向騎機車的葉男不慎追撞黃男後,葉男摔落在快車道上,不料,開車的葉男來不及閃避,輾過葉男,造成葉男軀幹肢體骨折、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葉男坦承開車撞到死者,但也辯稱「當時視線沒有很清楚,車燈照到有人躺在路上時,踩煞車已經來不及,真的來不及反應。」
嘉義區監理所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後認爲被告葉男爲肇事次因,但並沒有具體說明肇事的關鍵,爲釐清肇責,再經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識肇事原因,推估葉男開車當時平均速率約爲66公里,已逾北港路時速50公里的速限。
但從行車紀錄器畫面看到騎士掉落在車道、再到撞擊騎士時間差約1.16秒,推估葉男開車最多隻有1.53秒可以反應,而夜間開車對突發狀況的認知反應約需2至2.5秒,即使沒有超速行駛,仍沒有足夠時間有效反應。
法官審理認爲,此件車禍造成葉男死亡,葉父痛失獨子,令人深感遺憾,但仍應證據來認定葉姓被告是否涉犯過失致死罪責,雖然駕駛人依交通法規必須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葉姓被告即使依道路速限開車,仍然沒有充足時間煞住車子,無法避免發生車禍。
騎腳踏車的黃男與葉姓被告列爲共同被告,但他未到案說明,遭法院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