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市區飆速120公里撞死騎士 輕判理由曝光!但須監護3年

男飆車時速120撞死騎士,法官判囚6年半,但須監護3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胡姓男子去年從彰化開夜車北上,在臺北市區不斷闖紅燈,以時速120公里在士林區承德路、中正路口,撞死陳姓機車及撞傷廖姓汽車駕駛,臺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刑度,考量他患有精神疾病,減刑後依殺人未遂罪判處6年6月徒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姓男子去年7月1日晚間10點多駕駛車輛從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快官、彰化系統北上,隔天凌晨4點30分駛入臺北市,他沿途無視號誌燈號並闖越紅燈,沿士林區中正路行駛至承德路4段之交岔路口前。

胡男見前方有車輛在停等紅燈,卻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導致其辨識行爲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以時速約120公里之高速衝撞前方由廖姓駕駛之自小客車,致該車遭推撞至交岔路口之人行道電箱處,使廖受有骨盆骨折、並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腎損傷、頸椎狹窄等嚴重傷害。

胡男故意高速衝撞廖所駕車輛之危險行爲,致胡之車輛失控逆向衝入該路段與承德路4段之南往北路口,適有陳姓騎士騎機車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遭胡之車輛撞擊而人車倒地,又遭胡車輛碾壓,陳因此受有多重鈍創、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高院審酌胡男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以危險駕駛手段高速衝撞廖停等紅燈之車輛,使廖受傷嚴重,幸經搶救始未生死亡結果,又衝撞後失控撞擊陳騎乘之機車,過失情節重大,並肇致陳不幸身亡,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惡性嚴重。

高院依醫院鑑定結果,認定胡患有精神疾病,並因該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然減低,犯後坦承本案客觀事實及不爭執過失致死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