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控男用裸照逼性侵 法官查有「調教合約」判無罪
臺中市一名妙齡女子控鍾姓男子以散佈其裸照爲由,逼她性交,女子去年初與鍾性行爲時,鍾以手機拍攝,事後鍾再以散佈影像,要脅有性關係,女子告鍾妨害性自主、恐嚇,一、二審認定,女子與鍾簽有「調教合約」,期間還修改合約內容,認定無違反意願性交,但有兩次恐嚇犯行,判刑10月,可易科。
判決指出,一名年約20歲的女子從事打工工作,爲賺取額外收入,在前年底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化名「孫建國」的鐘姓男子,雙方談妥以每月1萬元的代價,拍攝影片、相片,女子曾傳送兩張裸照給鍾男。
不過女子指控,鍾男先在去年初,以散佈裸照爲由,逼迫她發生性關係,她被迫在去年初時,與鍾男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期間鍾以手機拍攝歡愛過程,後來鍾又要求再次發生性關係,又以散佈裸照要脅,留言「互相都說好的都是你先變掛」、「你資料我也都有」、「IG所有有去留言的,跟你有追蹤,還有你的粉絲,我都會讓他們看看」。
女子擔心鍾男散佈涉案影像,報警提告,警方在去年2月間搜索,查扣涉案手機,拘提鍾到案。鍾男到案後承認有傳送相關訊息給女子,但否認有違背女子意願性交,強調雙方是合意。
一審查出,雙方在在前年底時即磋商相關「調教合約」內容,約定包括每月以1萬元代價、試用期3個月、每3天至4天配合指令拍攝影片、照片、互相保密、不外流對話紀錄與影片照片等等,後來女子還協調將合約的試用期改爲2個月,或是不穿情趣服裝,以及不配合拍攝影片、照片,改以每月發生性關係兩次抵一個月等方案。
法官認爲,女子在前往汽車旅館與鍾發生性關係前,還有傳訊「吃垮你」、「我要去」,二人性關係後,鍾男邀約「下次過夜再去吃黑白切」,女子還回「我去買鹹酥雞」等語,加上女子有與鍾合意相關合約內容,難認女子是在被強迫下,發生性關係,不認鍾男有性侵犯行。
但法官認定,鐘有揚言散佈涉案影像的行爲,犯行有兩次,分別判處6月徒刑,應執行10月,可易科30萬元。
檢方與鍾男都不服提起上訴,不過臺中高分院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臺中市一名妙齡女指控鍾姓男子以散佈裸照爲由性侵,二審認定鍾涉犯恐嚇罪,判刑10月,涉性侵部分無罪。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