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裁決「雙重犯罪」 意味着什麼
北美太平洋時間5月27日上午11時,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福爾摩斯(Heather Holmes)就華爲財務長孟晚舟是否涉嫌「雙重犯罪」作出裁決:認定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在長達23頁的裁決書中,福爾摩斯大法官拒絕認同孟晚舟辯護律師的論點:「雙重犯罪」指控「本質上是政治性的」,孟晚舟「在加拿大不構成犯罪」,因此應立即中止引渡進程,還孟晚舟以自由。
相反,他認定並原文引用了起訴方「孟案的本質是欺詐」意見,認爲孟應對華爲「涉嫌違反美國製裁條款和伊朗方面交易」負責,而這種「行爲」會對加拿大境內的企業和個人利益構成侵害。
儘管在裁決書中同時提到,裁決「不涉及評判在加拿大境內對孟的行爲作出是否犯罪裁定有沒有合理性」,但裁決本身實際上已構成一種司法評判,即「加拿大司法體系未來將不會給孟晚舟引渡到美國構成實質性障礙」。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雙重犯罪」的概念並非自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途經溫哥華國際機場被逮捕時就已經凸顯的,而是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由加拿大聯邦司法部代理律師在向法庭所提交報告中首次正面提及。
這個概念在10天后的引渡聽證會上,便「後來居上」,成爲法庭辯論的主題詞,如今更儼然成爲孟晚舟引渡成敗的關鍵。
正因提出「雙重犯罪」概念並使之迅速成爲「關鍵詞」的是加拿大聯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師,所以「雙重犯罪」事實上體現了加拿大聯邦政府對此案的態度,即「一方面要竭力強調所謂的『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則爲可能的引渡掃平障礙」。
加拿大聯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師在1月20日重要聽證會前,不惜節外生枝、甘冒風險,就表明他們對在北美司法體系中勝訴抱有充分把握,事實上,如果法庭裁定孟晚舟不構成「雙重犯罪」,則孟晚舟完全有當庭獲釋的可能。
不僅如此,即便5月27日的法庭裁決果真否認了孟的「雙重犯罪」,該代理律師方也會就此提起上訴,孟同樣很難迅速從加拿大脫身。
涉事法庭認定「雙重犯罪」成立,並不意味着引渡程序已就此結束,孟馬上就會被引渡,從法律程序上,這僅僅意味着引渡程序的重啓:原定6月15日,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將開庭審理孟晚舟一方反訴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2018年12月1日逮捕她時「執法不當」一案。但這一訴訟不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引渡裁決的結果。
下一次引渡聽證會按原定計劃,應被安排在6月15日的「孟晚舟反訴聽證會」之後,但鑑於疫情應對措施的干擾和此次「雙重犯罪」裁定結果影響,具體開庭日期及後續法律程序長度都會較原計劃有出入。
孟是否會被引渡,法庭最終裁決結果,最早會在6-7月份判決。
但就目前看,「雙重犯罪」的法律認定,基本上已決定了加拿大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司法體系對孟晚舟引渡案的「判決基調」。
如果判決爲「引渡」,孟方還可以提起上訴,屆時將由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裁定是否批准引渡,這是加拿大「司法獨立」體系中行政體系「超越」的唯一直接環節。
但像前面所說的,「雙重犯罪」概念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本就是加拿大聯邦司法部代理律師的操作所致。很難想像,聯邦司法部長屆時對此案的態度會和自己部門的代理律師反着來。
就在今天上午,華爲方面對此判決發聲,稱對判決表示失望,「我們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們也將繼續支持孟女士尋求公正判決和自由。」並稱「孟女士的律師團隊將不懈努力,確保正義得到伸張」。這也展示了當事方的立場——要尋求公正判決和確保伸張正義,而不會接受偏頗「裁判」。
到頭來,該案判決是否經得起法律層面的多維審視,是否摻雜了「濫用其雙邊引渡條約對他國公民採取強制措施」的意味,顯然也需置於法律框架下考量。
眼下孟晚舟引渡程序遠未走完,理論上最終結果的出爐也尚需時日,但鑑於時下複雜國際形勢及各方政治的角力,孟晚舟案也許會陷入「持久戰」的漩渦,有關方面應有相應的準備和應對,據理力爭,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