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案】李復甸/好法官要能頂住民粹式的「未審先判」

媽媽老闆呂炳宏。(圖/ETtoday資料照)

作者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前女店長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妻,曾經造成震驚社會的大新聞。最高法院前年4月19日已判謝女無期徒刑定讞。輿論曾經驚詫於這樣一個瘦弱的女子,怎能殺掉兩個大人,必定有共犯或是幫助犯。那「媽媽嘴」店老闆呂炳宏必定逃不了干係。受輿論判決的影響,許多網路聲浪認爲司法不公,司法不可信!

在民事案件中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人該不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出現兩種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前年判僱用謝女的呂、陳和彭3人與謝女要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更一審合議庭指出,謝女是利用在媽媽嘴咖啡店工作之便,將安眠藥放入死者咖啡迷昏,並非民法中「執行職務之行爲」,僱用人便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八里「媽媽嘴」殺人案,經長期聳動血腥的報導,引導社會早有民粹的論斷。法院能依據證據違逆社會的「預斷」做出適切判決,這些法官值得社會大衆尊敬。尤其是高院民庭再審法官,在如此強大民粹壓力與氛圍中,敢於公正獨立作出改變最高法院判決,有膽有識令人尊敬。

民國103年臺南地檢署根據未經查證之情資指頂味全集團旗下正義公司一名前處長離職後另開公司,涉嫌收購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自民間個體戶熬製飼料用油脂,混合油脂酸價,透過精製脫酸脫色、脫臭程序,降低油脂之酸價、顏色以及酸腐或油耗味,僞稱食用豬油賣給下游廠商精製豬油產品,銷往民生賣場。更被媒體傳述爲地溝油餿水油、回收油,消息傳出社會訝然。

當時馬英九總統召集府、院、國安會等相關單位,舉行國安高層會議,聽取簡報針對劣質豬油事件。在檢警調不遵守偵查保密的情況下,嚇壞了平民,更將政府高層逼迫到反恐層次。案件輿論沸騰,政府胡亂指責聲中,彰化地檢匆忙中跳出來,匆促起訴。法院判決必須依據事實,適用法律,來論斷責任。彰化地方法院不問社會輿論如何瘋狂,經一年餘的審理認定並無被媒體喧染炒作的情事。作成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勇敢地判決全部被告無罪。

法官與檢察官所應守的法律倫理第一個守則便是有足夠的能力。這個能力包括對一般事物的認知,更包括對法律的認識。還必須勇於面對社會壓力,抗拒來自各方的干擾,獨立公正作成判決。絕不可因輿論的影響而左右判斷。法院常將受到社會注意的案件,編爲「矚」字案。這種早被標籤理論所警告、嚴禁、唾棄的作爲,竟是我國司法機關拿來編列案號的手段。編爲「矚」字案件,爲被告帶來的不公平與負面評價的成見,曾經四屆監察委員司法院提出,但至今未爲所動。

頂新案一審無罪卻在二審重判。理由竟是「危險犯」可分爲「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是隻要行爲符合構成要件,就直接認定該行爲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審判者就具體案件認定是否真的有危險產生。以本案之情事,硬要依現行《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扣以對於人體有危險,而成立犯罪,確似牽強。

刑事訴訟法》雖未明定,但依無罪推定的原理,第一審作成無罪判決後,不應再由檢察官提起不利被告之上訴。曾有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依刑訴第376條之規定不得上訴,但大法官認爲牴觸憲法。但是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未依無罪推定結束程序,而再行上訴,大法官卻爲德不卒,未予辨明。

憲法第16條。釋字第243、448號、574號、569號等解釋明白指出「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八里「媽媽嘴」與頂新豬油案案件偵查期間,都受媒體作大量不當報導,造成嚴重的輿論審判,法院更應拿出膽識,依據事實,妥善適用法律,公正審理,勿以輿論壓力而致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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