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被控殺人已伏法24年 監委認有疑慮研議提非常上訴或再審

監委替「盧正案」伸冤,請法務部研議非常上訴或再審。記者蔡晉宇/攝影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天表示,已被槍決的死刑犯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但死亡時間、兇器與事實不符,已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盧正案發生在1997年底,臺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保安警察盧正。盧正在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同年9月7日在臺南看守所槍決。盧正稱自白是遭警方刑求的產物,使盧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認爲是一起司法冤案。

查案監委表示,經專家學者審閱資料,包括死亡時間的疑義、鞋帶是否是兇器,均有疑義,當年辦案內容恐有誤。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但臺大心理系副教授經趙儀珊檢視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爲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高涌誠表示,死刑犯執行前,檢察官要進行訊問,盧正案亦如此,筆錄原先記載有收到,又畫掉改稱不答;檢察官問有沒有話說,盧正堅持自己冤枉,也提出書狀;檢察官詢問遺言,盧正表示沒有,並在最後簽名時拒籤,並欲咬舌自盡、無法按指紋,最後疑似是盧正麻醉後才補蓋指紋。

高涌誠指出,調查另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以「令準」方式爲之,而是用「函」,要執行一條人命,連個印信都沒有,法務部長的責任歸屬不見了。本案除函請法務部轉所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鑑於憲法法庭刻正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案,將本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