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若違法 建議非常上訴

臺灣法學基金會舉辦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右三)認爲近年最高法院撤銷率驟降,就是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臺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針對最高法院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駁回刑事案件的上訴,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淙認爲,若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應允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除可讓當事人有救濟途徑,亦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訴法第380條更加慎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張明偉以實務說明,最高法院用刑訴法380條駁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討是否有濫用的現象?如果第三審法院在適用第380條時違背法令,應允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於原審判決或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存在有害錯誤時,允許非常上訴審於撤銷第三審判決後,另爲發回原審或自行判決。如果第三審法院誤用第380條可能導致其判決遭非常上訴審撤銷,不僅鼓勵其爲正確法律適用,防止出現已實質審查卻形式駁回的矛盾,亦可避免其爲閃躲第三審上訴狀所提合法理由,濫行引用第380條駁回上訴的可能。

陳世淙也擔憂最高法院過度寬泛解釋「無害瑕疵」,可能導致限縮部分案件的上訴權,導致該案被告無法獲有效的權利保護,最終損害其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