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搞錯程序 應該提非常上訴 諸慶恩再審被駁回

諸慶恩再審案,當時的高檢檢察署檢察官陳佳秀在法庭感傷地說,因富商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本報資料照片)

富商翁茂鐘的筆記本意外揭發了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高檢署發現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亡故的他聲請再審,但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提抗告後,最高法院認爲本案應提非常上訴,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法院認爲,原第二審關於諸慶恩部分經第三審判決撤銷而不存在,不得以該被撤銷而不存在的判決作爲聲請再審的對象;依釋字第135號及271號解釋意旨,未依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回覆原第二審有罪判決,無法逕行對不存在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對於再審被駁回部分提抗告,依舊法是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依刑事訴訟規定,對該判決聲請再審的裁定也不可以抗告到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檢方抗告爲法律不允許,駁回檢方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