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死刑犯王信福案情有疑義 籲研議提非常上訴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天表示,臺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被指控的殺警案件,調查後認爲全案僅憑單一「孤證」缺乏真實性擔保,且這唯一證據也有違經驗法則,法院判決甚至連作案槍枝是左輪手槍、右輪手槍都搞不清楚,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通過針對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1990年發生「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王信福被控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拉OK店唱歌喝酒後起衝突,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着他的手肘指着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已槍決、王信福逃亡後被捕,2011年判決死刑定讞。

王美玉表示,確定判決是依據未經與王信福當庭對質的已死亡證人陳榮傑陳述,這有違憲法法庭去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意旨,因此陳榮傑的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爲本案有罪論斷的依據。

王美玉指出,本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因爲監院詢問過當天在場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因此這是孤證。

王美玉表示,歷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在警詢時的證詞,指王信福在案發前有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但吳姓證人後來在法院審理時,稱這個說法是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且嘉義警方當時扣案的兇槍爲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的指紋竟變爲左輪手槍,均是呼籲研議提非常上訴理由。

王美玉指出,本案缺乏物證,全憑共同被告與證人的證詞,又出現刑求指控,至今也遍尋不着應永久保存的偵查錄音帶,如此判決已傷害司法公信力,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生命權。

王美玉說,不能再有第二個江國慶,死刑是重典極刑,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不能是草率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

高涌誠表示,要抓着一個人的手,對兩人連開2槍,且都正中眉心,這種行兇手法並不符合經驗法則。憲法法庭訂於4月23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言詞辯論,正是由王信福案領銜,監院調查後認爲這是冤案,會把調查報告送憲法法庭參考。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監委王美玉(右)、高涌誠(左)上午在監察院舉行記者會,籲請法務部研議就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訴及再審。記者黃義書/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