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司法服務36條」涉四面向 法規全文一次瞭解
記者曾俊豪/北京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以四大面向公佈《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當中一共有36條措施。除了第7、8、10、11等4項已在大陸現有的司法解釋作規定,其餘32項條文均首次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以下爲「司法36條」全文。
1.堅持公正高效司法,維護臺灣同胞的各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財產安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讓臺灣同胞在大陸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3.對臺灣同胞、臺灣企業因涉及在大陸享有國家各項政策優惠、補貼、獎勵、激勵、准入等同等待遇產生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4.依法慎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臺灣同胞、臺灣企業正常生活、經營的不利影響。
5.人民法院決定對臺灣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6.受審在押的臺灣被告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經審查認爲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准許。7.對因犯罪受審或者執行刑罰的臺灣居民,應當依法平等適用緩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
8.向臺灣居民送達司法文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等有利於其實際知悉送達內容、更好行使訴訟權利的送達方式;未採取過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方式的,不適用公告送達。
9.對涉臺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臺灣地區的,可以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調查收集。
10.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應當適用,但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11.依法及時審查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經裁定認可的仲裁裁決,應當依法及時執行。
12.涉臺案件判決生效後,督促敗訴方及時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提高涉臺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涉臺案件執行效果。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圖/記者曾俊豪攝)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13.完善涉臺案件訴前、訴中、訴後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爲臺灣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14.受理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涉臺案件專門立案窗口。爲傷病、殘疾、老年、未成年的臺灣同胞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利。適應涉臺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的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信息化平臺。
15.不斷完善對臺灣同胞的訴訟指導,爲臺灣同胞編制在大陸訴訟的指導材料。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開設專門網站、電話、微博、微信等涉臺司法服務平臺。推廣在臺灣同胞聚集區、臺灣同胞投資區、臺灣創業園區等設立法院聯絡點、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務機構。
16.完善各項訴訟服務措施與司法管理設施,便利臺灣同胞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作爲身份證明參與訴訟活動和旁聽審判。
17.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
18.經濟確有困難的臺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19.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臺灣當事人,主動協調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臺灣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20.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臺灣當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幫助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21.臺灣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有關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可予認可。
▲陸「司法36條」強調保障臺灣民衆訴訟權利。(圖/記者曾俊豪攝)
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
22.受理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執行團隊等審判、執行組織,負責涉臺案件的審理、執行。未設立專門審判、執行組織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對固定的人員審理和執行涉臺案件。探索建立涉臺案件綜合審判組織,集中負責涉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
23.涉臺案件分散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涉臺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
24.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在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類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利、解決糾紛的制度機制。
25.建立與涉臺案件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管理機制和績效考覈機制。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情況納入司法統計和績效考覈範圍。
26.充分發揮調解機構、仲裁機構作用,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臺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27.支持涉臺案件較多的地區設立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查明專業機構、涉臺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等。
28.及時發佈涉臺審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規範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臺案件審判指導委員會制度,統一涉臺案件裁判標準和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司法36條」記者會」。(圖/記者曾俊豪攝)
四、擴大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29.選任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爲其更好履行職責提供培訓等保障。
30.探索聘請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逐步擴大臺灣同胞參與審判工作範圍。
31.依法保障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的執業權利,鼓勵其在人民法院參與律師調解等工作。
32.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監督員、聯絡員,以及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諮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
33.聘請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臺、知識產權、生態環境、醫療、海事、金融、互聯網等審判領域的諮詢專家或者鑑定人。聘請對相關法律領域有精深造詣及較大影響力的臺灣同胞擔任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34.推動人民法院與兩岸教學、科研機構共同建立兩岸青年學生教學實踐基地。鼓勵、支持臺灣青年學生到人民法院實習,並積極提供相應便利與保障。積極打造兩岸青年學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臺。
35.鼓勵支持臺灣法律界人士到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訓、講學,加入中華司法研究會等專業性社團組織,申報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佈的司法調研、理論研究課題。
36.鼓勵支持臺灣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參訪、交流,參加人民法院舉辦的論壇、研討會等活動。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圖/記者曾俊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