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薈素」致腹瀉、具肝毒性 食藥署111年起對「6族羣」加警語

▲「蘆薈素」致腹瀉、具肝毒性食藥署111年起對「6族羣」加警語。(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優格果汁經常添加蘆薈增添風味,但國際研究顯示,蘆薈素中的羥基蒽類衍生物食安疑慮,食藥署爲維護國人健康,今(7)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定限用2品種蘆薈作爲食品原料,且蘆薈素含量不能超過10 ppm。在包裝食品上另須加警語,提醒6大族羣不建議使用。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市面上主要的蘆薈產品可分爲優格、飲料添加的蘆薈丁,以及膠囊錠狀食品2大類歐洲食品安全局2018年研究報導指出,蘆薈葉中所含的蘆薈素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使用後恐致腹瀉,且長期使用還會導致肝毒性與腎毒性,使用過量也會刺激子宮,造成孕婦流產風險,因此纔會在現行規範上做精進。

依據草案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爲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蘆薈資料照。(圖/記者李佳蓉攝)

廖家鼎說,目前市售的蘆薈食品,多用這兩個品種進行製造,基於安全性考量,決定延用歐盟建議。至於蘆薈素限量10 ppm,則是參考國際蘆薈科學協會訂定。但他提到,蘆薈素只存在蘆薈葉中,飲料使用的蘆薈丁只要去皮後烹煮,基本上不會有風險,惟蘆薈萃取膠囊或錠劑因使用蘆薈葉,需多加註意。

目前我國通過查驗登記的蘆薈膠囊或錠劑約數十種,全爲國外進口,多主打富含纖維酵素、可促進排便等。廖家鼎表示,草案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爲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爲止。

該規定只限包裝食品,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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