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原:鄰居在樓道內給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 母子倆不幸身亡
遼寧鐵嶺開原一小區住戶李某在樓梯間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火災,造成樓內住戶任某和兒子在逃生時不幸被薰倒,母子倆雙雙身亡。部分住戶家遭受損失。事發後李某被判刑。痛失妻兒的任某丈夫將該小區開發商和肇事者李某等告上法院,索賠180餘萬元。2021年5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開發商和李某均需賠償。
2018年11月3日12時許,遼寧鐵嶺開原男子李某存放在開原市福源華城二期25號樓1單元一層樓梯間的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
大火中,該單元601住戶任某帶着兒子逃生,不幸被薰倒。任某當場死亡,其兒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2018年11月7日死亡。
這場火災過火面積4平方米,致使3輛電動自行車被燒燬、一輛自行車被煙燻,單元門、配電盤、配電箱、供熱管線檢查井等單元樓附屬設施被燒損,部分住戶室內窗簾衣物被煙燻。
經鑑定,任某系因在火災現場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及呼吸道燒傷而致死亡。其兒子系因大面積皮膚燒傷和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等,並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發後,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8個月。而任某的丈夫宋某在痛失妻兒之後,將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李某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80餘萬元。
法院查明,李某住在宋某這一單元的四樓,在事發兩個月前,便開始從四樓的門,通過樓梯間連線到一樓,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沒有受到相關部門及人員的阻止。法院一審認爲,李某應當承擔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佔80%。
物業公司對李某私自扯線充電的行爲,疏於管理,對業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佔10%。房產開發公司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佔10%。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宋某1335740.72元;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分別賠償16696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