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務員具「雙重國籍」者 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
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另外,修正通過的條文也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文字,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按現行條文規定,雙重國籍、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若任用後發現相關情事,也不得繼續任用,但已領的薪資及其他給付則不予追還。但修正條文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及其他給付,盼達到警惕效果。
爲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務員,事後卻拋棄原住民身分,三讀條文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