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公務員擁雙重國籍,就會對國家不忠誠?

▲一個人擁有外國國籍與他的國家認同,沒有直接關係。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公職權利現行法卻加以限制。(圖/記者黃克翔攝)

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醫師因具雙重國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衛生局免職並聲請釋憲,近日法官會議做出第768號解釋,認爲此案合憲,不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但只要改爲「約聘」,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可任職於公立醫院。這樣的解釋結果,仍具有相當的爭議性

世界各國關於國籍的取得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屬人主義(父母是該國公民小孩就會是該國公民,又稱血統主義),另一種是屬地主義(在該國領土出生的小孩就會是該國公民,又稱出生地主義),而臺灣則採取屬人主義,但《國籍法》同時允許「雙重國籍」。換言之,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的外國國籍。

不過,若要擔任公務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國籍法》第20條等規定,公務人員和政務人員都不能有雙重國籍,如果就任前具外國國籍,應在就職前放棄他國國籍並具結,就職日起一年緩衝期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若公務人員任用後被發現有雙重國籍,應撤銷任用,已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都要追還。

有人認爲,國籍爲忠誠之產物,國籍與忠誠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雙重國籍人士令人對其忠誠對象有所疑慮,爲避免執行公務時發生偏差,因此限制其擔任公職。但此項規定已經妨礙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實有探討之餘地

美國爲例,也只有規定擔任總統、副總統不能有雙重國籍,並未限制雙重國籍人士擔任其他公職,只是政府得以「國家安全及忠貞」之理由,要求當事人放棄原國籍。尤其,若雙重國籍爲因出生事實所致,更與政治上之忠誠並無關係。何況,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現行法卻對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服公職權利加以限制,但如地方政府基層行政人員一般不會涉及國家機密,如此嚴格限制已經妨礙人民服公職之權利,顯然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

此外,一個人擁有外國國籍與他的國家認同,從來沒有直接的關係,國家認同是屬於「情感上的認同」,跟國籍的取得根本扯不上關係,認同那個國家的制度,並不是持有該國國籍的必要條件;不認同某個國家的制度,也不當然就會喪失這個國家的國籍。所以,國籍的取得跟愛不愛國、對國家忠不忠誠,更是完全沒有關係。

《國籍法》於90年修正時,即規定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覈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還有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與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等,如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可由雙重國籍人士擔任。雖然這樣的放寬條件還是備受批評,主要在於「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及「該主管機關覈准」的門檻過高,將對國內教育界及研究界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但其立法意旨已經揭示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的職務,就可由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

公職人員與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的身分雖然不同,但彼此的職務對於國家該負的忠誠度,應該是相同的,沒有理由說其等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職務就可由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而公職人員,例如以公務人員任用的醫師,也不是擔任什麼國家機密的職務,卻不能由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這難道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江海納百川才能成其大,國際間人才流動日趨頻繁,美國就是能夠廣納不同族羣人才能變成今日的強大。爲吸引國際人才爲公部門所用,對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實無限制的必要;若因其具有雙重國籍,而害怕其不忠誠,只要在涉及國家機密之特定職務,依機關組織或人事法規加以限制也就足夠了,不必對於擁有雙重國籍者,全面限制其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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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