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辱罵公務員要重罰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辱罵執法中的公務員,要加重刑罰。示意圖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辱罵執法中的公務員,要加重刑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共場所文告也處6萬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表示,這幾年妨礙公務狀況屢發生,第一線執法人員,包括警消、海巡等,執行公務中常被民衆言語辱罵,甚至遭到民衆攻擊,真的是言論自由範疇嗎?

葉毓蘭說,有人認爲對辱罵公務員加重刑罰有侵害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應該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民衆攻擊執法人員,也是在影響對內主權,難道都不該受法律規範嗎?

原法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提高成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也加重聚衆賭博刑責,公共場所聚賭,從處三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可處五萬以下罰金。因應新型態賭博行爲,也將電子通訊、網路平臺的賭博列入。

《刑法》相關條文修正也三讀通過,若假釋期間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得依具體個案情況,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特殊事由等,由法務部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