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被限制的出境與求周延的修法 人權保障刻不容緩
▲限制出境欠缺明文規定,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相較於目前所擔憂的草案不夠周延,顯然是小巫見大巫。(圖/視覺中國)
我國刑事偵查實務中,常見對於刑事被告實施「限制出境」此種強制處分的手段,但由於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欠缺明文規定,僅是法院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把「限制出境」解釋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導致常有刑事被告遭受到長時間「限制出境」,進而影響其海外事業或工作,甚至家庭團聚等侵害人權之情事發生。
所幸社會各界對此已提出批評、檢討,司法院、法務部也勇於面對,而提出針對限制出境法制化、制度化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且該草案目前已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中。
筆者日前曾撰文呼籲我國既以「人權立國」自我期許,因而我國長期違憲並侵犯人權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應儘速在《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文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未料,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卻有論者認爲不夠周延,尚有些問題仍待商榷,例如:對於潛逃的刑事被告是否應做出某些處置、限制出境最長期限的規定、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是否妥適等等。
立法求其周延完備固然是最佳理想,但限制出境在《刑事訴訟法》中長期欠缺明文規定,長期受到人權團體、學術界等批評,影響衆多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相較於目前所擔憂的草案不夠周延的問題,顯然是小巫見大巫。
基於權衡輕重緩急,仍應儘速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通過,將「限制出境」明文規定;至於通過之後,將大部分不合理、不合憲及違反人權的情形予以調整後,相關法令仍可再進行研議,使其更臻周延完備。況且《刑事訴訟法》長期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也是基於「先求有,再求好」的觀念而來!
因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出境」的修法,檢察署偵查案件或法院審理案件遇有「限制出境」運用的必要時,即應以較往昔更爲謹慎的態度去處理,切勿濫用強制處分權,反而要自我節制。又遇有刑事被告對於限制出境聲請解除時,也應以更寬宏的角度去審查,倘無再限制出境的必要即應准予解除。
當然,法院面對有聲請解除而被駁回進行抗告的案件,務必詳細斟酌限制出境對刑事被告私益所帶來的侵害,切勿僅考量「追訴犯罪的公益」;更不能動輒以「社會觀感」爲考量,而過度膨脹追訴犯罪的公益性,且過度忽視此一強制處分對於刑事被告私益的影響,這纔是一進步司法的表現,才能彰顯我國以「人權立國」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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