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羈押強制辯護上路 有律師做靠山

▲今年元旦開始,刑事訴訟中「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新制上路,任何人在偵查中(進法庭以前)的羈押程序,都要有強制辯護機制,保障人權。(圖/視覺中國)

今年開始,刑事訴訟中「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的新制就要上路了。以前只有審判中(進法庭以後)纔有弱勢團體重罪的強制辯護機制,現在則擴大到任何人在偵查中(進法庭以前)的羈押程序,都要有強制辯護機制,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是一件好事

羈押雖然跟入監服刑好像不太一樣,一個只是嫌疑調查中,一個是確定犯罪,但是事實上兩種情況都是被抓起來關,對於人身自由的影響並無二致。更何況,現在的社會對於羈押仍然有錯誤印象,誤以爲羈押就等於有罪被抓,這也使得羈押在現實社會評價上的影響更大、更不利於人民

以前面對檢方的羈押聲請,嫌疑人就算有請律師,由於閱卷上的限制,律師都不一定能流利的應對檢察官說詞與主張了,更何況是沒有辦法請律師的嫌疑人呢?對於他們來說,只能一切放水流,畢竟嫌疑人比起檢察官不懂法律,就只能看法官會不會多替自己着想一些。

這次修法後增加的《刑事訴訟法》31-1條,就是強制要求在任何人(不限於弱勢團體)的偵查中羈押程序,法院都應該替嫌疑人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是「義務辯護律師」來辯護,除非嫌疑人自己有找了,或是自願放棄被辯護的權利。透過這樣的機制,讓嫌疑人在程序中至少有一個依靠。而且,不論是請公設辯護人或是義務律師,這筆律師費用都不用被告支出,以公益的角度來講,其實是相當保護我國人民的訴訟權益

不過,這個政策具體上要怎麼實施,也是一個問題

以律師的角度來說,只要嫌疑人沒放棄權利,法院就要指定,強制辯護制度或許會多一些些案源,看起來是個利多。但以目前義務辯護律師支付報酬要點的規定,是在三千至一萬五的額度內由審判長來酌定數額,視各地行情,如果律師在別處賺的較多,爲何要接法院的案子

另一個困境是法院的財源。雖然法院有公設辯護人,但依照去年的統計資料,我國全部地方法院也才32名公設辯護人,而地院的公設辯護案件就收了18,614件,不可能都由公設辯護人來承擔,一定要分配給義務辯護律師。

雖說被告不用負擔律師費,但律師也不是零報酬的服務,這筆費用是由公家或是法院來支出,現在單一年的強制辯護案件已經不少,未來如果再加一個全新的強制辯護程序,會增加多少案件量進而影響法院的荷包深度,這也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

▲修法也一併增加了律師在偵查中羈押程序可以閱卷,讓律師可以掌握案件內容,才知道該如何辯護。(圖/視覺中國)

另外一件重要的事,是修法也一併增加了律師在偵查中羈押程序可以閱卷。閱卷雖然就只是去把法院、檢察官的卷宗影印機印一印」的過程而已,但它可是辯護的一個重要過程。

一般卷宗內含有這一個案件中的所有資訊,檢察官的起訴理由、起訴的證據、警察詢問的筆錄、檢察官訊問的筆錄等等,有了這些資料,律師才能知道這個案件在進到自己手中以前,經歷過哪些過程。知己知彼,才能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辯護。

過去在不能閱卷的情況下,律師總像盲人摸象般地去摸索被起訴或羈押的理由,像是在玩機智問答一樣,檢方一說題目,你就要在短短的時間內想出答案,其實對於嫌疑人與辯護人來說都是相當困難,這次跟強制辯護一併修法是一個大福音

總括來說,從今年開始,刑事訴訟有相當大的改變,對於檢察機關、被告、嫌疑人及律師來說都有重大的影響,有可能產生難以執行的困境,也有可能產生檢辯雙方的衝突,但無論如何,在法制層面與人權保障的角度,都是一種大躍進

好文推薦

雷皓明/運動場上的肢體碰撞 是防守還是蓄意傷人

雷皓明/被檢調侵門踏戶 先看清搜索票內容

雷皓明/小嫺要離婚得先辦結婚?國外結婚,臺灣也有效

雷皓明/憲哥怒告酸民 用鍵盤就可以恣意攻擊他人?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