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牌低於120公分 超速不罰!
吳姓男子去年騎重機超速接到罰單,他以測速儀器前的警示牌離地高度低於120公分爲由聲明異議,臺南地院交通法庭因而撤銷裁罰。
吳男去年10月23日騎重型機車行經安南區臺十七線170.7公里時,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經交通大隊舉發,臺南監理站處分吳罰款8千元,加計違規點數3點及扣照3個月。
不過,吳男認爲,測速處前方所立的警示標誌高度,低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高度(120公分),他向監理站申訴未果,再向臺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臺南地院表示,警示標誌位置太低,駕駛人行進中可能被過往車輛遮擋,沒有看到標誌超速被罰;該處警示標誌確實低於規定,因此裁定撤銷。南市警局交通大隊坦承看到法院撤銷處分裁定書時「嚇了一跳」,並將瞭解各路段警示牌的高度,儘快改善不合規定的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