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高速公路開龜速被開單提告 法院認證:罰得有理

國道六號高速公路。(警方提供/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林姓車主去年駕車行經國道六號,以時速84公里的車速行駛內側車道,遭警方以佔用內側超車道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開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以其行車時速未違反規定等理由,要求撤銷處分。法官審理認爲林姓車主曲解相關規定,有違規事實,駁回其訴。

2022年5月25日8時32分,原告林姓車主駕車行駛國道六號西向14公里處內側車道,經國道七隊快官分隊警員以雷射槍測得行車速度爲每小時84公里,被認定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的違規,遭裁罰3千元罰鍰,並被記違規點數1點。

林某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質疑本案舉發通知單無完整的機關全銜,無法律效果,並認爲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在高速公路只要行駛速率不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的。

林認爲,警方的見解是車子行駛國道內側車道即應以最高時速100公里行駛,但他相信除頂級房車可設定速持續行駛外,一般車輛絕對做不到,包括他的車子也是,行駛內側車道時,重點是常態下不妨礙他車行駛,以方便人民充分利用該車道。

此外,警方若認爲其車速未達時速100公里而認定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9款及同條第3項條規定,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提醒用路人,然本案警方未依法條規定辦理,顯然違法,故本案自始就無法律效果。

被告臺中區監理所委任律師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爲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佔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樣規定並不是要讓駕駛人「得」自由選擇於內側車道的行駛車速。

況且經檢視採證影像,違規當時原告前方並無其他車輛,無壅塞或他車變換車道等特殊情形,原告被舉發當時系在內側車道直線行駛,負有行駛於內側車道應依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之作爲義務;原告若因車輛問題,無法確認自己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本應注意不要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

此外,汽車駕駛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的違規時,才必要以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爲合法違規舉發之前提,本件所涉違規法條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必設置測速取締標;至於舉發機關制發的舉發通知單並非行政處分,且本件舉發通知單的記載內容核屬明確,不影響違規事實認定,舉發通知單未印製完整機關全銜之瑕疵,不影響原處分的合法性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