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夜班保障不能只靠勞資協商

爲保障夜間工作者,勞團喊話勞動部,應儘速提出相關措施。圖爲需夜間工作的護理人員。(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2021年宣佈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違憲之後,勞動部雖曾預告修法草案,今年卻悄悄撤回,也使夜間工作勞工難以跟僱主協商勞動條件,甚至還傳出釋憲後,有僱主片面刪除夜間津貼、交通車等情事。對此,勞團表示,勞動條件保障不應只靠勞資協商,勞動部應儘速提出相關措施,才能保護所有夜間工作勞工。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大法官雖認定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憲,但並未否認僱主提供津貼、交通工具、宿舍或安全衛生設施的必要性,僱主不應曲解不用提供相關措施就可以要求勞工夜間工作;與此同時,僱主更應評估夜間工作必要性及合理性,「不是什麼工作都要24小時」。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戴國榮認爲,晚上10點至翌日6時的夜間工作爲違反正常生理時鐘的「魔鬼時間」,嚴重影響勞工身體健康,僱主應該重新評估夜間工作的必要性,並應限制如醫院、保全等必要夜間工作行業別。

戴國榮建議勞動部,未來修法除了明定要提供津貼、交通工具或宿舍予夜間工作勞工等必要協助外,更應該要求僱主提供夜間工作的勞工健康追蹤檢查及醫療協助後,才能夠要求勞工夜間工作。

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說,很多研究都提及夜間工作會嚴重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夜間工作僱主應提供津貼、交通工具等,而不是隻仰賴勞資協商,「因爲在臺灣勞資協商住往往是資方說了算」,勞動部應儘速訂定僱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的作爲。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劉士豪則說,大法官認定該條文違憲原因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不得因爲性別而有不同待遇,但仍要考量勞工個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至於工會同意權或協商權等則仍待各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