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7年近4成未領滿失業給付 立即重回職場
▲勞動部表示,107年近4成未領滿失業給付立即重回職場。(圖/記者餘弦妙攝)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滿前,再次受僱工作,不需在同一家公司做滿3個月,只要參加就業保險累積滿3個月以上,也就是不管待過幾家公司,就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另外,根據統計,107年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共有8萬832件,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有3萬1481件,等於近4成的人,未領滿失業給付,就已經重回職場。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保規畫科科長吳依婷指出,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若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再進到職場受僱,並依規定參加就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5成的未請領失領給付金額,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吳依婷指出,近期不少民衆來詢問如果領了失業給付,是不是必須待在同一家公司才能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但其實津貼設立目的,是爲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沒有限制勞工再就業之後,必須在同一家公司滿3個月以上,才能申請獎助津貼,只要累積參加就保滿3個月以上即可。根據統計,民國107年申請件數共有3萬1481件,核付金額15.5億元。
她舉例,以一般勞工爲例,失業可以請領6個月失業給付,如果該名勞工月投保薪資爲新臺幣3萬元,可以領投保薪資6成約1萬8000元的失業給付,若勞工領了2個月後找到工作,符合提早就業津貼領取資格,其提早就業津貼金額爲剩餘4個月的1萬8000元總和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