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萬年金領3年離世 單身勞工「遺屬年金充公」挨批歧視
過去有位勞工原本退休後可一次領到110萬年金,他選擇月領1.2萬,不料拿了3年後就離世,且因爲單身又無扶養親屬,遺屬年金被充公。另一名沒有伴侶的勞工也曾交代姐姐要記得請領近百萬的遺屬年金,但直到他因病過世,由於他未扶養姐姐,照顧他的親人最後還是沒有拿到這筆錢。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如果在任職期間喪生,或是在請領老年年金間,已領年金額度還未達一次領金額就過世,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但若該勞工沒有父母,下無配偶、子女,也沒有撫養兄弟姊妹的單身勞工,遺屬年金恐怕就得充公,挨批是「歧視單身」。
《聯合報》報導,勞團曾多次呼籲政府修改遺屬年金的請領規定,雖然勞保費由僱主負擔7成,但僱主所支出的保費是固定勞動成本,本來就該是勞工的錢。勞動部日前開會討論則認爲,勞保屬於社會保險,並非個人遺產,沒有繼承問題,因此現階段不打算修法調整。
▲部分勞團希望政府鬆綁年金規定。
報導引述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創會理事長張凱翔的說法,現階段臺灣不僅少子化,也是低結婚率,勞保遺屬年金請領限制就像在「懲罰單身」,如果再對照公保,反而有剝奪勞工的嫌疑,有污名化公務員的可能。
內政部先前統計,截至2016年底,臺灣30歲以上、40歲以下人口,有高達440萬人未婚。而隨着單身人口越來越多,勞工等到年邁時若是父母已過世,也沒有扶養兄弟姊妹,繳了好幾年保費的充公情況可能也會大幅增加。
勞保年金從98年1月1日起施行即已明定,老年年金的法定請領年齡是60歲,第10年起提高1歲,之後每2年再提高1歲,到65歲爲上限。以此推算,46年次(含)以前的勞工朋友年滿60歲即可請領;47至50年次的勞工朋友,分別在年滿61至64歲時可以請領;而51年次(含)以後的勞工朋友,法定請領年齡均爲65歲,最早可提前到60歲請領「減給老年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