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陳亭妃客串8點檔是政治置入?廣電法有解 

陳亭妃日前於本土劇《幸福來了》客串演出,被質疑是花錢置入,但她始終堅稱是巧遇。(圖/翻攝自Youtube)

積極爭取民進黨臺南市長提名的立法委員陳亭妃,日前現身8點檔本土劇,被質疑是花錢買來的「置入性行銷」,甚至還有網友公佈了上面的文字寫着:「本場爲立委陳亭妃的置入場次,相關內容勿刪!」的「腳本」。

對於質疑,陳亭妃堅稱是競選團隊單車繞行時巧遇劇組,而且當時講的臺詞跟所謂的「外流腳本」不一樣,她還說:「過年期間大家可以輕鬆一下,爲何每件事都要泛政治化?」

網友爆料的「腳本」是否真實有待確認,不過,陳委員期待「別泛政治化」確實有其必要。因此,我們就回歸「置入性行銷」的法規來看此爭議

立法院在2015年修訂「廣電法」,正式開放「置入性行銷」。陳亭妃這時已是立法委員,想必熟悉法律,而且功不可沒。據此,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16年修正公佈的「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中,對於「置入性行銷」即有清楚的規定

首先,該辦法第四條認定:「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服務」這就是節目沒有跟所插播的廣告明顯區隔。其次,既然要「置入性行銷」,就要揭露資訊。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廣播事業於節目爲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商標。」

目前正積極爭取提名的陳亭妃出現在本土劇,若已是「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即符合NCC認定的「廣告未與節目區隔」,的確該被納入「置入性行銷」來管理。至於是製作單位主動或陳亭妃主動,以及對價關係是如何安排,那就是另一個議題了。

特別注意的是,就算是「置入性行銷」,也不是揭露資訊後就能爲所欲爲。一方面,新聞兒童節目是禁止進行「置入性行銷」的,這是國際通則;另一方面,「置入性行銷」必須自然呈現,不能刻意突顯。NCC前述辦法第十條就規定:「廣播事業於節目爲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爲: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

陳亭妃能出現在8點檔戲劇中,依她自己的公開談話,是她主動「向對方要求能軋一角」。即使單純這樣,是否已屬於「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也很有討論空間

英國的傳播管理署(Ofcom)在2017年更新了「置入性行銷」的規定,其中有兩大原則特別值得分享:第一是「編輯的正當理由」(Editorial Justification),也就是節目安排這個內容有無必要性;第二是「不得推廣」(Not Be Promtional),也就是不能推廣出現的產品或服務,完全呼應了NCC的前述辦法。

對於立法委員陳亭妃出現在本土劇,本文響應陳委員呼籲,提供了「不政治化」的分析,希望有助於社會大衆就事論事。可惜本文筆調似乎不夠輕鬆,在過年期間未免美中不足,還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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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