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委高志鵬貪污判刑4年半定讞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突發中心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游說,收受政治獻金新臺幣50萬元,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則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依貪污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而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更二審判決指出,高志鵬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則是認爲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爲2次的請託關說行爲,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不當。

而上訴認爲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爲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準,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任意爭執,自非上訴第三審理由。

最後,最高法院認爲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爲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