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集體貪瀆案 4立委判重刑

立委蘇震清(民進黨)刑期:10年

立委廖國棟(國民黨)刑期:8年6月

立委陳超明(國民黨)刑期:7年8月

前立委徐永明(時代力量) 刑期:7年4月

立委趙正宇(無黨籍) 刑期:6月 可易科罰金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臺北地院6日審結宣判,12位起訴被告,除立委助理餘學洋無罪,11人判決有罪。5位立委部分,蘇震清被認定主動索賄2580萬元、金額最多,重判10年,廖國棟判刑8年6月、陳超明判刑7年8月、前立委徐永明判刑7年4月,各褫奪公權3年至5年;趙正宇雖不涉貪,但因逃漏稅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涉及行賄的李恆隆及擔任白手套的郭克銘,因坦承犯罪且證詞讓涉貪立委定罪,各獲緩刑5年,但得支付國庫1000萬元及600萬元。

蘇震清主動索賄 竟辯選民服務

這起近年收賄金額及牽扯人數最多的國會貪瀆案,臺北地院由審判長黃怡菁及法官蔡宗儒、商啓泰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

檢方認定李恆隆在2012年找上蘇震清,協助向經濟部施壓,但蘇卻不斷開口向李要錢。案經起訴,蘇震清辯稱2580萬元是向李借款,且已還李2000萬元,但合議庭認爲,蘇有數十年的從政經驗,對於請託與收賄間的分際應該很清楚,他利用李就太流公司案向他請託之際,主動以借款名義要求賄款,有貪污對價關係。

合議庭認定,蘇震清主動索賄且金額逐年增加,犯後辯稱是借錢及選民服務,態度不佳,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0年;蘇的助理餘學洋雖然有跟李拿錢,那是他個人受委託提供太流案相關進度,沒有貪污對價關係,且餘不具公務員身分,判決無罪。

偵審中自白 廖國棟助理獲減刑

廖國棟部分,合議庭認爲他收賄長達5年多,且與李配合密切,收賄高達620萬元,判刑8年6月;廖的助理丁復華收賄180萬元部分,法官考量他在偵審中自白,並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要件,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陳超明被起訴後否認犯罪,還說只是「交朋友、順水人情」,但臺北地院佐以李及郭的證詞及相關證據,認定他收賄100萬元,並用立委身分向經濟部施壓,要求派官員出席幫李舉行的公聽會,判刑7年8月,陳的助理樑文一共同犯罪,判刑5年。

當時唯一沒拿到賄款的徐永明,由他朋友吳世昌出面,以協助辦公聽會的名義向李恆隆要錢,但徐永明只出席5分鐘,李也不滿意公聽會成效,再加上溝通問題,李未交付賄款,但臺北地院認定徐男已構成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吳世昌判刑6年6月。全案可上訴。

被判刑的4位立委皆高聲喊冤,不服判決,強調會上訴。蘇震清稱借貸被曲解爲賄款,陳超明指是民進黨內鬥拖無辜的在野黨下水,廖國棟則說是辦公室主任假借名義收賄。徐永明庭應訊時強調沒收錢,是遭「政治金光黨」設計,時力黨中央昨卻說尊重判決會深自檢討,形同打臉徐。

4立委將上訴 趙正宇強調已補稅

趙正宇獲判無罪,對於逃漏稅部分,已補交稅款,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趙正宇說,因認知不同,已馬上補繳所有稅金,並捐贈一臺消防勤務車給桃園市政府,未來報稅時會更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