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5被告 北檢全提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臺北地院一審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15日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臺北地院上個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臺北地檢署已針對高虹安與分別獲緩刑、無罪的4名助理,全部提起上訴。高虹安也於15日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對此,高表示,謝謝各界關心。

北檢指出,北院對高虹安量處7年4月刑度,以及認定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漏未沒收;前助理王鬱文從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宣告緩刑。

另北院判決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爲,認無不法意圖,是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爲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

北檢認爲,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部分無罪、陳昱愷無罪部分,北院認事用法不當。但檢方也替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3人求情,若在後續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法院爲緩刑宣告。

高虹安律師認爲,北院判決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前後矛盾,依據最高法院先前判決意旨,只要助理實質工作、非人頭助理,其對於合法工作所得之處分,即便捐出給民代,乃其個人自由處分,並無不法。但北院判決見解,明顯違背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律師強調,同案被告黃惠玟所經手的「公積金」紀錄,疏漏且錯誤百出,該份紀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北院亦未詳查,因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