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困難者 所得稅擬可以分期繳納 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不只給予民衆減稅紅包,未來民衆財務有困難可以申請分期繳納、遲繳稅的話,所處分滯納金也會減輕,民衆未來繳稅很有感。(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爲了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再稅捐稽徵法新增,如果財務困難而無法繳清所得稅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最長不可以超過3年,但是要加計利息喔。

財政部今日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並且預告期達60天,預計7月9日止預告結束,預計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最快年底之前可以上路。爲了要讓民衆有感,所以財政部增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以無法繳清稅捐者,可以分期繳納。

財務困難者 所得稅可以申請分期繳

財政部官員表示,原本天災、發生不可變故經濟弱勢者,就可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以及經直轄(縣)市政府或者是鄉鎮公所規定可以分期繳納的地方稅,例如現行就有房屋稅、地價稅等,各地方縣市政府自行決定民衆可以申請分期繳納。財政部又體恤民衆,所以新增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不能夠一次繳清所得稅;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稅捐或予以繳清鉅額稅捐,未來都可以分期繳納。

覈准分期繳期間,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自該項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到繳納之日止,各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以對有乖乖繳稅的民衆才具公平性。且稅額在100萬元、營利事業稅額在在200萬元以上者,要提供一定的擔保,擔保則是規定在同法的第11條之一規範,包含黃金、有價證券、存款等都可作爲擔保。

遲繳稅滯納金 最高15%調低到10%

此外,民衆在繳稅上也有好消息,未來持繳稅所罰的滯納金,也減輕了,原本遲繳「每逾2日」就會加徵1%的滯納金,未來也會改爲「每逾3日」纔會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也從原本的15%降低爲10%,降低民衆因爲遲繳稅時,被罰滯納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