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Obike方便特色!北市公告自治條例 設固定區域借還車
無樁式共享單車「OBike」近來因爲管理問題掀起熱議,有別於新北市明令禁止的強勢執法作風,臺北市交通局訂定的「共享運具自治條例」草案6日出爐,將明令規範業者投車區域、數量,同時需繳納審查費、權利金及保證金等。未來自治條例上路後,Obike必須停放在規定格位中不可「隨租隨停」,等同斷了Obike營運的最大特色。
臺北市交通局今天公告「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共享小客車、機車、自行車等所有共享運具業者若要營運,須向交通局申請許可,並繳納審查費、權利金與保證金,許可期間爲3年,期滿若要繼續營運,要在屆滿前3個月前申請展延,通過後纔可持續營運。
交通局擬出的自治條例草案共18條,包含規畫專用服務區、收取使用權利金及限制投放車輛數等,達到管理車輛的目的;另外,也針對制定共享運具經營業者的罰則,如違規營運每輛車罰300到600元、違反許可事項罰6000元到10萬元不等,藉此管理業者、維護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利益。
Obike隨租隨還 北市卻要規範固定區位停放
交通局交通局運輸管理科長王湮築表示,以美國、中國的例子來說,共享單車若沒有規範服務區會非常混亂,因此臺北市將訂共享自行車專用的服務區,規範Obike只能在指定區域停放,但有多少區塊可釋出做服務區,需統計臺北市共享單車的容收輛,同時也將規範共享自行車業者只能投入多少輛車。
王湮築指出,因未來規劃的服務區將如同殘障車位只供殘障人士使用般,只有共享自行車能借還車、停放,將劃有標線、標誌,一般車輛亂停將被拖吊;由於是使用公有地,因此會收取權利金,初估每輛車一年在100元以下。此外,若共享自行車停在非服務區,會有300元到600元的罰鍰,但這歸咎到共享自行車營運商如何規範使用者,所以會請營運商提出營運文件,看如何管理違規停放的使用者。
但臺灣OBike總經理王妍婷認爲,該自治條例雖然立意良善,但共享車輛還包括小客車及機車,草案細項並無法適用所有車種,規定GPS等係數層面;她強調,OBike願意盡力配合,但條例還有許多待溝通部分,希望北市府近期內能召開公聽會,讓民間業者有進一步和政府交流的空間,讓他們反映政策落實的困難。
交通局指出,草案條文6日上線,公告7天后預計在13日整理各方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依程序提送市府法規委員會、市政會議審議,預計年底前送交市議會審議,並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公告實施,預計最快明年啓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