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自治條例修正 申請使用市有土地須辦理公證

臺北市水利處提醒,申請使用公有土地要多注意。(黃敬文翻攝)

臺北市近期修正自治條例,將市有土地的申請比照國有地,未來將需辦理公證;臺北市水利處今(17)日表示,比起以往的程序,還多了一個步驟需要辦理公證,民衆申請前要了解相關程序,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水利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指出,臺北市轄區範圍內有不少由水利處管理的市有土地,就座落於民衆日常生活可接觸到的環境周邊,以往針對這些市有土地的民衆申請案,若具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水利處則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審認。

下管科說明,針對使用公有土地,因北市財政局考量其訂定的內容在實質上多數屬於私法契約,因此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的契約性質,以簽訂私法契約爲原則,將自治規則之名稱修正爲《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增加應辦理公證事宜(含共同負擔費用)相關規定,今年2月1日起,新申請案件已開始適用新制規定。

水利處提醒,新法規已經上路,爲避免增加申請的期程,申請公有土地前一定要先了解相關適用條件,也就是要符合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的使用條件,也要備齊相關的申請文件,而且審認通過後還要再辦理公證,才能在申請過程中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