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率先制定太陽光電設施自治條例 歷經4年獲中央同意公告

雲林縣府率全臺之先制定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歷經4年反覆修正終獲中央核備,上月公告實施。(周麗蘭攝)

雲林縣府2018年率全臺之先制定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歷經4年反覆修正,終於獲中央核備,上月(3月)公告實施。《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的立法精神是保障縣內農業生產環境,在雲林縣搭設的太陽光電設施不得使用清潔劑清洗,違者最高可處「撤銷許可」之處分。

雲林縣近10年來發生太陽能板設置爭議事件不少,雲林縣府2018年受縣議會敦促制定自治條例通過,是全臺第一部規範太陽光電設施的自治條例,明確規範一不得使用清潔劑清洗,二設置前須繳交太陽能板廢棄物除役金。

針對太陽能板廢棄物除役金,經濟部認爲應全臺統籌辦理,因此雲林縣的自治條例雖獲縣議會三讀通過,但中央不予核備,直到今年。

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指出,從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中央也注意到太陽能板廢棄物是問題,協調環保署執行後續回收工作,廢棄物回收金則由能源局收費,未來全臺太陽能板裝設前就必須繳交。

雲林縣府4年多次修訂自治條例,公文往返經濟部,刪除廢棄物除役金的條文,年終於獲得核備,縣府已在3月初公告,這也是全臺首例。

李俊興指出,雲林縣許多太陽光電設施是設置在農地上,包括畜禽舍、菇寮、魚塭等,爲避免污染農地及水源,設於本縣的太陽能板清洗時不可使用清潔劑。

根據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違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並得依相關容許規定予以撤銷許可。

本自治條例是2018年雲林縣議會國民黨團發起,獲得跨黨派議員連署共同催生,當時全臺各縣市均無制定法規,僅有能源局《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雲林縣府強調,基於合理性、可行性,制定太陽光電管理自治條例,破除民衆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