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刀後未送加護病房醫死肝癌男 北市名醫賠260萬判10月
▲丁男因業務過失致死,被判處10月徒刑。(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臺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消化外科主治醫師丁金聰2012年7月間,爲一名因疑似原發性肝惡性腫瘤復發的周姓男子開刀,進行膽囊摘除及三節肝葉切除術,術後竟忽略可能發生術後病發症,將其送至一般病房,且未給予「高密度監護照護」,沒想到周男3天后因出血性休克不治。臺北地院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金聰2012年診斷周男爲複發性肝臟惡性腫瘤,7月13日上午進行膽囊摘除及三節肝葉切除術,術後將周男送回一般病房,沒想到周男當天晚間7時許發生術後出血,且呼吸困難及疼痛,晚間8時許失去意識、家屬無法喚醒,護理人員查看時已手腳冰冷,急救後仍於3天后出血性休克與休克後持續出血身亡。
丁男到案後辯稱,周男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而非出血性休克,且周男是肝硬化患者,自身抵抗力較低,加上加護病房本屬高感染風險之醫療空間,若轉入恐面臨高度感染風險,經告知後家屬充分了解也同意送回普通病房。
不過,法官認爲,被告僅向家屬告知「加護病房較容易感染、較吵」等部分片面之詞,未進一步說明「一般病房與加護病房於照護密度等事項之差異性,是否影響發生病發症的發現時機」、「考量感染風險而送一般病房,是否可以其他替代性手段提升一般病房之監護照護密度」等基本事項,仍屬未告知說明義務,家屬在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同意,仍不符合告知同意法則。
法官指出,被告與死者家屬雖已達成調解,且民事方面,被告也已賠償臺幣260萬元,但家屬仍表明欲追究其刑事責任,僅同意從輕量刑,且被告對於真相仍多所避就,不願面對坦認,審理過程中還強調周男血紅素數值陡降,是急救造成,甚至還攻訐醫審會鑑定意義、扭曲文獻,嚴重偏離醫療常規,但審酌被告長期行醫,作育醫界英才、幫助許多病患,及其對社會貢獻不容抹煞,因此輕判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