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冤案申訴委員只能是轉介平臺

吳景欽

爲了迴應凱道25萬人的怒吼,行政院即將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以接受20年來,對於在服役期間死亡或失蹤的軍人,其家屬調查結果有所質疑的申訴案件。只是此委員會在無法律授權下,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且關於調查結果,又何能對司法機關產生拘束?

爲了避免差別對待,立法者只能針對一般性、普遍性事務爲立法,致衍生出個案立法禁止之原則,而只有在相當例外的情況,才得針對具體個案爲立法。而在過去,立法院也只有針對319槍擊案制訂特別法,以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爲事實釐清。而在此次冤案申訴的處理,由於民意沸騰的迫切性,行政院自不可能等待立法者制訂法律後,纔來成立申訴委員會爲運作。只是在無法規範爲依下,基於組織法定原則,此申訴委員會就只能是任務性的臨時編組,而非常設性的機構,是否能面對繁雜的申訴案件,又能運作多久,恐皆得打個大問號

其次,之所以要成立此等委員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即是在打破公權力行使的不透明與避免官官相護狀況,則關於委員會的組成,就必須具有多樣性與中立性。也因此,冤案申訴委員會的委員選出,若仍是由行政院自行決定,不僅難免於恣意,更讓人對其是否能獨立行使職權產生懷疑。

就算撇開上述爭議不談,但冤案申訴委員在實際運作時,恐更會遭遇以下障礙。即當其欲對受理案件進行調查時,勢必得對行政機關或部隊爲相關資料的調閱與人證的詢問,則在此委員會並非法院,又無法律授予其有強制處分權的情況下,若公權力機關與公務員消極抵抗,委員會也無可奈何,而陷入調查的困境

更大的麻煩是,申訴委員會一旦調查完畢,且認爲確有冤情的情況下,若案件未曾被偵查,或曾被偵查卻已經簽結或不起訴者,其也只能將相關卷證交由檢察官。惟基於訴追法定原則,委員會所提供的事證,也只能提供檢方參考,而不能因此強迫其開啓偵查或起訴,否則即侵害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同樣的道理,若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則委員會也只能將相關卷證提供給當事人或檢察總長,以爲非常救濟的準備,亦無任何強制的拘束力。則耗費周章成立委員會併爲調查的結果,最終似又回到原點

總之,在無法律基礎下所設立的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雖不能以花瓶視之,卻也因其無任何處分權限之故,致僅能成爲一個諮詢與轉介訴訟平臺,或能暫時平撫民意的憤怒,卻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與其如此,不如趁此機會,強化與擴大法律扶助制度,才能真正幫助這些求救無援的家屬。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