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記錯車號害她含冤10年 她再提國賠求償60萬
張月英無辜揹上肇逃刑責,10年才爭回清白,冤獄平反協會近日助她提起國賠訴訟,臺北地院今開庭,協會執行長羅士翔盼法院受理本案,釐清造成冤案的原因。(黃捷攝)
婦人張月英因警察記錯車號,無故揹上肇事逃逸刑責,打了10年官司才爭回清白。張婦獲賠刑事補償金,另再請求國賠,但敗訴確定,臺灣冤獄平反協會近日協助張婦重啓國賠訴訟,求償60萬元。
臺北地院今開庭,張月英未到庭,委任律師主張案發當時中正二分局時任分局長、分隊長未確實監督,纔會造成本件冤案,先前的國賠訴訟中,法院並未審酌是否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7條「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再度提告。
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庭後表示,造成冤案一定是有人有疏失,張月英自己奮鬥10年,終於改判無罪還亡清白,但審理過程中,發現中山二分局沒有把完整卷證移送,是很大的疏失,先前的判決卻沒釐清責任,希望法院能受理本案,釐清造成冤案的原因。
2007年9月26日下午6時許,一輛機車行經臺北市公館行人穿越道,撞倒闖紅燈的路人,騎士未停下查看,直接離去,徐姓路人見狀趕緊記下肇事車牌並報警,警方卻將英文「DMX」誤記成「DNX」,害無辜的張月英被法辦,遭法院依傷害罪判拘50天、依肇逃罪判刑6月,2罪得易科罰金共23萬3000元。
張月英繳納易科罰金後,自學法律開始提再審,由於張婦的紅色機車與目擊者指述白色、黃色肇事機車不同,且她有不在場證明,打了10年官司終於翻盤,獲判無罪確定,她並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餘元獲准。
張月英另提民事國賠訴訟,請求中正二分局2名承辦員警國賠86萬餘元,敗訴定讞;她又聲請再審,另追加醫療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27萬餘元,但高等法院認爲張婦已獲刑事補償53萬元,又無法證明受有高於此數額的其他損害,前年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