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和別人車禍 她「違停轉角」扛肇責遭求償34萬:我需要精神賠償
高雄市一名李小姐把車違停住家旁巷口,結果有兩部機車碰撞,事後兩名騎士和解,但她被其中一人提告傷害過失,遭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但她不服要提上訴。她也不滿對方求償34萬多元,「說實在,我覺得我比較需要精神賠償。」她還發現對方的身分是名女警,和先生是警界夫妻檔,她丈夫投訴警政署信箱卻換得誣告官司,如今獲不起訴。
《東森新聞》報導,車禍發生在2020年2月18日,在肇責部分,倒下的機車佔7成,而顏小姐的機車和李小姐的汽車肇責佔3成。李小姐受訪表示,她當時停在水溝蓋前端位置,他們說在該處撞到,「跟我的車有關係。」
▼事發現場畫面。(圖/東森新聞)
事後兩名騎士和解,肇責較少的顏小姐向李小姐提告。李小姐說,對方跟主肇責的人和解,然後告她過失傷害,「事實上他們根本也沒撞到我的車啊,所以我當然覺得這事情非常困擾,很冤枉啊。法官判拘役50天,我個人是認爲他判得太重了。」
刑事官司李小姐敗訴的關鍵,就在她違反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得停車的規定;不過,她對對方民事求償的部分,相當不能接受。她指出,如果對方傷勢真有那麼嚴重,不會只去看兩次門診,就要休養122天;另外,精神賠償金部分,「說實在,我覺得我比較需要精神賠償。」
李小姐會有這樣質疑,是因爲對方提出的醫藥費收據只有820元,要求10萬元精神賠償,還有一天2000元的看護費,總共34萬4820元。
雙方的民事求償還在訴訟中,過程中李小姐得知騎車發生車禍的顏小姐,與機車車主劉先生是警界夫妻檔,她丈夫投訴警政署信箱,卻換得誣告官司。她表示,目前收到檢方不起訴處分書,「所以就這點的部分,我們是覺得太多事了。」雙方刑事民事官司纏訟一年多,被指控的劉姓員警表示,一切交給司法來判決。
▼李小姐出面受訪。(圖/東森新聞)
▼李小姐違反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得停車的規定。(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