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允許非銀機構建立簡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中新經緯9月30日電 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動構建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差異化監管制度體系,強化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通知》明確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提升內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在此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五類非銀機構實際情況,對適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等現行規定作出適當調整。
《通知》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金融監管、健全法人治理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明確非銀機構適用監管法規的具體標準,有利於提升精細化、差異化監管水平,也有助於非銀機構提高運營效率,充分發揮各具特色的金融功能,不斷提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如下提問: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答:由於非銀機構在功能定位、業務模式、風險外溢性等方面與商業銀行有較大差異,目前已出臺的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制度中均規定非銀機構參照執行,但未明確執行標準。爲明確非銀機構適用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的具體標準,實施精細化監管,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金融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爲本、問題導向、實事求是的原則,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要求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提升內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前行業發展實踐,明確非銀機構適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等監管規定的標準。
主要包括:一是對於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全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非銀機構,不強制要求董事會人數最少爲五人。二是對於股權較爲集中的非銀機構,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數量佔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並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人數。三是在有效保障全體主要股東的董事、監事提名權的基礎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獨立董事、監事。四是允許未上市的非銀機構不設置董事會秘書。五是建立符合非銀機構業務經營特徵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六是適當調整部分資本管理規定,以契合非銀機構的經營特徵和風險水平。
三、調整適用非銀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定主要基於哪些原因?
與商業銀行股權相對分散不同,非銀機構股東數量相對較少,股權較爲集中,很多非銀機構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於50%,股東數量不到5名,實踐中很難做到由不同股東分別提名董事、監事。非銀機構也不直接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經營融資租賃、消費金融、汽車金融、貨幣經紀等特定領域或聚焦服務企業集團成員單位,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允許非銀機構結合實際、建立簡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這也有助於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同時,爲確保不因差異化適用而放鬆監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確提出,非銀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通知》未作出差異化安排的其他監管法規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防範一股獨大、大股東不當干預等風險。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監管引領,及時評估監管要求調整適用情況,對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理解不當、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同時,根據非銀機構自身性質、功能定位、股權結構、業務經營模式等特點,持續完善非銀機構監管法規制度體系。(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