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女警攜槍過境案 檢不起訴:槍彈符合美國法律
加州女警葛蘭特(Nell Grant)原訂13日和家人前往曼谷旅遊,但經桃園機場轉機時,突然想起揹包內的放有值勤槍彈,主動向航警自首繳械。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並於26日偵結,檢察官認爲是因爲不慎纔會把執勤槍彈攜帶出境,願自首繳械無犯罪故意,而且警方持槍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給予不起訴處分。
45歲的美國女警葛蘭特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在等候轉機時,才發現執勤的警槍還放在隨身揹包裡,因此主動向地勤告知。櫃檯人員一聽大驚,趕緊通報航警,葛蘭特也將揹包內的1把手槍和6顆子彈繳給航警。
葛蘭特供稱自己一時忘記將值勤槍彈拿出,直接揹着包包出國旅遊,至於如何通過洛杉磯機場安檢,她也不知道,讓檢警感到不可思議。葛蘭特當場也出示警徽證明加州州警身分,希望聯繫美國在臺協會(AIT)協助,AIT協會人員獲悉後,協助委任律師處理,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表示,除了警員服務證和警徽外,聖塔莫尼卡市警局發函證實女警身分,而且攜帶的手槍確實符合當地所登錄的資料;扣案子彈也是警局配發,用來應對值勤時遭遇的緊急狀況,確認所持槍彈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
▲除了警員服務證和警徽外,聖塔莫尼卡市警局發函證實女警身分。
與葛蘭特同行的友人也證稱,她在警局內負責青少年業務,加州警察不論是否執勤,都有帶槍的習慣;而且華航地勤人員也指證,女警在轉機時主動表示不慎將執勤槍彈攜帶出境,並繳出上開槍彈。檢察官認爲葛蘭特只是一時疏忽、並無犯意,26日依犯罪嫌疑不足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