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噴槍灌氣致死案「父依過失致死」起訴 律師臉書說分明

▲2019年1月高雄3歲女童噴槍致死案父親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1名3歲女童2019年1月與生父加油站疑因高壓噴槍灌氣致死,橋頭地檢14日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女童父親起訴;律師林智羣也在臉書分享看法。其中探討了法律中「未必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間的差異,即使女童的死並不是父親直接造成,但依舊須承擔刑事責任。

林智羣分析,噴槍對小孩來說是極度危險的物品東西交到女童手上,出事了,這個結果父親會想不到嗎?這樣到底算是「未必故意」還是「有認識的過失」呢?

「未必故意」的定義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例如:在人來人往處試射槍枝,明知可能會擊斃來往行人,但試射者認爲如果有人被打中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試射,而擊斃某人,則以故意論,以殺人罪論處

「有認識之過失」則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他舉例,在深山試射槍枝,如果子彈擊中人,其人必死,但試射槍枝者認爲深山中不可能有人,仍然試射,此時某人經過遭擊斃,則試射者將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兩者對於結果的發生,都有預見。差別在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有無違背行爲人的本意。檢察官今天認定過失,在於未必故意有一個要件,即爸爸是否有傷害女童的意思;但兩人是父女,也沒有利害關係,即使父親未通過部分測謊,還是隻能認定是過失犯罪。

但父親在案件裡具雙重身份,一個是小孩的保護者,一個是危險前行爲;他拿噴槍給小孩,就有義務消彌風險,父親卻沒有積極防止意外發生,即使女童的死非爸爸所爲,他還是得爲此負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