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酒駕連開5槍擊斃後座女 檢認「用槍不符比例」起訴副所長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派出所副所長去年3月開槍打死楊姓女乘客,遭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起訴。(中時資料照)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派出所副所長去年3月27日晚間見吳男酒後駕車,因吳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因此曾連開5槍,不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送醫後不治。曾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吳姓駕駛妨害公務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也被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曾姓副所長,3月27日晚間23時46分許,執勤駕駛巡邏車,吳姓男子酒後駕車搭載蕭姓男子、李姓男子及楊姓女子違停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490巷口,他欲上前盤查。但吳男見巡邏車駛近,立即駕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0巷往建國方向逃逸,曾廣播要求吳停車受檢,但吳仍持續逃逸,曾在後追逐,2分鐘後行經1處T字路口時,吳男因車速過快不及轉彎,而在路底緊急煞車

曾男趕抵,並將巡邏車緊貼在吳男車後避免逃逸,不料吳爲脫逃,竟2度衝撞巡邏車要逃跑,不過都沒成功,第3次要倒車時,曾男下車對吳車輛射擊5槍,其中1槍從車牌射入、貫穿打到坐在副駕駛座後面的楊女的左大腿及左小腿處,另1槍則自後行李箱蓋射入並擊中楊女左後背處。楊送醫後,因左後背處遭槍擊而受有盲管性槍創引發胸腹部臟器損傷出血死亡。

檢方認爲,曾男應注意吳男衝撞警車目的並非傷害員警,而是要駕車逃離,且第3次倒車並未衝撞警車,曾或者同車警員生命身體均未遭受迫切危害,竟疏未注意,爲逮捕酒駕,導致造成他人死亡,不符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檢方因此將曾依照過失致死起訴,另外吳男涉及妨害公務、公共危險也提起公訴。警方則說,尊重司法,也會協助曾男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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