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未納同婚姻親 遭騷擾恐無法申請保護令
勵馨基金會今天呼籲,應儘速修正法令,讓同志的姻親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協助。(林良齊攝)
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但未料未準用民法「姻親」,導致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血親沒有姻親關係,連帶使遭騷擾、攻擊時未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勵馨基金會今天呼籲,應儘速修正法令,讓同志的姻親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協助。
據勵馨基金會多元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統計,去年共收到45案,包括多元性別者31位、非多元性別者14位,共服務2142人次,多元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專員陳鶴勳表示,其中有個案原本居住在高雄,後來與同志伴侶赴臺北結婚,未料一方遭另一方父母嚴重反對,甚至以電話騷擾、威脅等言語不斷出現,因而向多元歧視中心求助。
但未料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僅明定,要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纔可以使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但該家長並未與同志伴侶同住,陳鶴勳說,目前也僅能透過不斷的輔導雙方。
立委王婉諭說,實務上有同性婚姻當事人遭受配偶的父母暴力對待,但卻因法制面的疏漏,無法受到保護,若其中一方的父母抱持着不理解的態度,進而發生威脅、騷擾子女或其配偶的行爲,國家應有義務提供保護令介入的機制,後續將研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備同性婚姻配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