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6個月沒休完 擬改付加班費
▲勞動部研擬,未來勞工上班日加班補休在6個月沒休完,僱主將以時數給付勞工加班費。(圖/資料照片)
很多僱主爲省工資,都會與勞工協議補休,要是勞工來不及或沒時間在該年度內休完,加班時數就等於奉送給公司,討不回來,產生許多無效補休案例。勞動部昨(21)日首次舉辦學者專家勞基法修法研討會,約有6~7位學者專家與會,其中,研擬未來若加班補休在6個月內尚未使用,僱主將要用時數給付加班費,杜絕「無效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劉傳名錶示,勞基法修法研討會中,主要討論修正法定正常工時,從兩週84小時縮減至一週40小時,但工時縮短後,恐將影響僱主營運,因此也與學者討論配套措施,包括延長工時有多一點空間與彈性,以及加班補休制度的調整。
目前現行法令延長工時每月上限爲46小時,因此,爲配合縮短正常工時,其延長工時的上限研擬提高至54小時,劉傳名也指出,由於縮短工時至1周40小時後,4周就會減少8小時,因此,爲不影響資方營運,將加在延長工時的每月上限46小時,也就是擬54小時爲主。
但劉傳名也說,資方也有表示須再適度增加至60小時,且勞方也並未有極度反對,因此,目前以54~60小時之間來與勞資雙方爲討論前提。此外,針對「加班補休的無效補休」問題也進行討論,若未來延長工時加班後所填的補休,若勞工尚未休完,目前研擬期限約6個月,僱主就應以未休完的時數來給付勞工加班費。
舉例來說,勞工於「上班日」加班4小時,若無法在6個月內補休完畢,就可依法領加班費,前2小時加班費按時薪加給3分之1、後2小時多3分之2,修法後全國670萬勞工都可受惠。但至於「例休加班」則不在此範圍,劉傳名也表示,會在進行討論是否加入。
勞動部長陳雄文強調,有關作法,只是公平地要求僱主把勞工休不完的補休「換回」原本的加班費,並未增加僱主負擔。勞動部將盡速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進一步與勞僱團體、學者專家及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議,並循法制作業程序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