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最大筆礦石稅 議會通過改級距累進徵收 每公噸50至70元

礦石稅爭議今議會動用表決。(王志偉攝)

花蓮縣議會今召開臨時會進行二、三讀議程,其中,「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因徵收稅額每公噸10元調70元,有業者不服提訴訟,在上次議會中引發爭議。本案縣府今重提送審,並依議員意見將課徵稅率從每公噸50至70元不等,調整3個「級距」開徵,議員要求縣府提徵收用途等,最後議長征詢同意表決,27位出席議員中、20位議員贊成,紛擾多月的礦稅完成2讀,稅務局表示,最快12月開徵。

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稅10餘年,是縣內最大筆自有財源,每年有近10億元稅收,最長開徵年限4年,縣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屆滿後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再次開徵。8月間議會召開大會時重新將該徵收條例送審。

花蓮縣議會今審查礦石稅草案,經出席議員記名錶決,20票過半數同意,明早將完成三讀法定程序。(王志偉攝)

不過,因有業者不滿徵收稅額每公噸比上期10元暴增爲70元,認爲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的規定,申請複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業者提出行政訴訟。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議會將全案退回縣府,礦石稅就此擱置。

議會昨起3天召開臨時會,縣府重提修正案,有11項條文中,其中第六條,將開徵標準,依礦石開採數量,每年分二級累進稅額開徵,也就是一萬公噸以下者,每公噸開徵50元,超過一萬公噸至十萬公噸,每公噸開徵60元,超過十萬公噸,開徵590萬元,加超過十萬公噸每公噸課徵70元。另開徵年限爲4年一期。

議員楊華美認爲,對課徵年限調整4年表示無法認同,張美慧議員要求專款專用,縣府不能只說「大水庫」理論,礦石稅每年達近10億元,經費花費細目必須清楚,莊枝財等議員也要求逐條審查,議員黃馨對當初開徵爲「維護景觀」,但用途何在仍不清楚?但財政審查小組召集人李正文則表示,小組會議已要求縣府依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規定。

議長張峻表示,礦石稅受地方各界矚目,再討論仍無交集,他提出表決方式,在出席27議員中,20位舉手同意,張峻敲槌本案2讀通過,明天宣讀條文完成3讀程序。

花蓮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草案若完成三讀程序,將提報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後公告開徵,預計最快12月徵收,目前約有4個月空窗期,少徵約3億多元,未來若按新版本級距開徵,將比昔日每年9億多元少徵收2、3千萬元,主要差距在於小型採礦業者。感謝議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