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錯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

(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民法親屬編修正,可謂是一部女性家庭權益奮鬥史,也是臺灣婦女運動發展史。回顧過往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歷經民間團體數百次的研討會議、無數次的街頭行動、遊說、公聽會,才得以將過去傳統觀念、男尊女卑的價值予以顛覆向前修法。但是很可惜的,法務部在520新內閣上任前倉促推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法草案,令人非常失望。

法務部修法看似迴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規範,但欠缺更完善的制度設計,反而讓人認爲修法只是虛應故事,對於保障離婚後的經濟弱勢一方,依舊是被框架在30年前的思維。這與賴總統的《性別平權友善社會》之政見六:將年金體系中各種職業別年金之期待權或請求權,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保障離婚配偶之經濟權利,肯定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對婚姻及家務勞動之貢獻價值」的規定更是遙遠的距離。

此次修法與其在乎前端的離婚有責與否之事由,離婚後配偶的經濟安全保障才更應該是重點,有了後者才能談前者。民國20年民法親屬編制定施行時,一個女人結了婚,帶着一卡皮箱進入夫家,一旦離婚時也只能帶着那卡皮箱返回孃家,成爲孃家的負擔,還要看孃家兄弟是否收留。到了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法時,爲了肯定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才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離婚配偶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得以請求平均分配。而今也該是時候來檢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設計及司法實務運作,真的發揮功能改善了離婚婦女的處境了嗎?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製僅限於離婚起訴當下現存婚後財產始列入夫妻財產分配標的,尚有許多不足。應列入分配範圍的尚應包括將來可以取得的退休金,也應包括其他有財產價值的無形資產,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學位、證照,甚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之無形資產如知識、經驗、人脈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價納入夫妻財產分配中予以考量。而這些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有一定市場價值,妻本應有權分享。

司法實務上,夫妻財產分配最大的問題是看得到還不一定吃得到。面臨離婚時,妻往往不知道夫財產在哪?更常見夫早已脫產等。法務部修法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問題是違反法律效果如何?有刑責嗎?民事效果又如何?可以拉長請求時效,將來發現財產時再來二次請求嗎?

法律制定時因爲技術性問題喪失了公平正義,而實務運作時,完全不食人間煙火的司法體系,更無法貫徹法律規定之精神意旨。法律應是伸張正義的最後手段,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規定,只能是法匠工具而已。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勞參率至100年才破50%,直至112年也才51.82%,進入勞動市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女性少於男性14.7%。對女性而言,在家內夫妻財產分配、繼承、贈與未受公平對待,在家外勞動市場又受就業歧視之苦,女性經濟獨立自主仍有許多努力空間,至今尚未被公平對待,侈談離婚自由,當真是看不見基層婦女生活之困境!

不論是修法內容,或莫衷一是的夫妻財產、贍養費之計算,接手的新內閣、新民意都必須有重新大幅度討論及擬定如何計算方式,否則只是敷衍修法而已,無法真正保護弱勢,更遑論實踐性別平等。(作者爲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