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2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檢例第218號)作爲第五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主題)發佈,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檢例第218號)

【關鍵詞】

檢察公益訴訟 跨區劃流域生態環境治理 融入法治監督體系 銜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技術支持 檢察聽證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區劃流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由上級檢察機關統籌不同地方檢察機關一體辦案、綜合履職,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高效開展線索摸排和調查取證,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支持,融合法治監督體系合力,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及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助推構建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注重強化司法公開,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不同階段開展個案聽證、類案聽證或者全案聽證,並確定適當的聽證範圍、聽證方式。在實現流域污染治理目標後,可以依法推動地方建立健全區域一體化發展、生態產品價值轉化等長效機制。

【基本案情】

南四湖地處山東、江蘇、安徽等省交界處,由微山湖、昭陽湖、獨山湖和南陽湖四個相連湖泊組成,入湖河流53條,涉及4省8市34縣(市、區),湖區面積1266平方公里,流域面積3.17萬平方公里,是我國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南四湖系京杭大運河航運交通要道,也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輸水乾線和重要調蓄水庫,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與沿湖200多萬羣衆的生產生活乃至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地位殊爲重要。

由於歷史原因及沿湖地區地理區位不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不一,長期以來沿湖各地對流域生態環境的治理重點、執法標準和監管方式等存在較大差異,加之“無人管”“多頭管”“交叉管”問題突出,導致南四湖成爲“集中納污區”。一是工業污染嚴重。多地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基礎設施滯後,部分工廠存在超標排放和暗管排污等問題。湖區內山東江蘇兩省41家煤礦企業排放的礦井水硫酸鹽和全鹽量等濃度嚴重超標,導致湖區水質下降,且廢水排入農田降低農作物產量及品質。二是生活污染涉及面廣。2021年初,微山縣湖區有“住家船”(漁民吃住和勞作都在船上)漁民4855戶16332人,涉及12個鄉鎮(街道)53個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湖,生活垃圾隨意丟棄,湖面漂浮,岸上成堆。三是養殖污染面廣量大,成爲頑瘴痼疾。水產養殖作爲湖區農民的主要生產方式和經濟來源,幾乎半數以上湖面採用高密度的傳統養殖方式,水體嚴重富營養化,劣化呈醬油色或者黑臭水體。四是船舶污染治理不統一。南四湖每年通行船舶約8.2萬艘,且大多高於2000噸位,因各省對船舶和港口碼頭的管理要求不統一,有的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廢水放任直排,航道湖面常年漂浮生活垃圾。

雖然地方黨委政府十多年來致力於治污,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有所改善,但因爲多重污染交織,跨行政區劃治理不統一,邊治理邊污染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性扭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數據顯示,2020年8月汛期,南四湖流域多個斷面出現Ⅳ類至劣Ⅴ類水質,高錳酸鹽指數和總磷濃度明顯超標。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立案

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嚴重,與執法主體分散、執法標準不一、區域協調聯動不足緊密相關,單一行政監管系統或者各省分別治理,難以有效根治。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基於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跨省級行政區劃,又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多家行政執法機關,正式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以公益訴訟推動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2021年3月下旬,最高檢聯合生態環境部實地調研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並組織山東、江蘇、安徽、河南四省檢察機關開展初步調查。鑑於該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嚴重複雜,且案涉違法主體衆多,2021年4月8日,最高檢決定基於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事實進行公益訴訟立案,併成立由四級檢察機關組成的一體化辦案團隊。最高檢設辦案組,由大檢察官任辦案組組長;山東、江蘇、安徽三省設辦案分組,同時成立由最高檢和地方檢察機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分組。辦案組共調用200餘名公益訴訟業務骨幹、檢察技術人員和司法警察,按照統一目標、統一標準、統一方案等指揮、調度、推進辦案工作。

(二)運用科技手段調查取證

南四湖湖區面積大,水網縱橫,魚塘成羣,廠礦村莊星羅棋佈,如果僅憑傳統調查方式,難以完成全流域黑臭水體等污染點的排查任務。鑑於衛星遙感技術監測範圍大、時間頻次高,非常適合對跨區域、大面積地表進行持續的成像觀察,又可採用遠超肉眼感知能力的多光譜成像技術精準監測富營養化、懸浮物濃度、黑臭水體等水體污染指數,最高檢辦案組委託中國科學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運用衛星遙感和大數據技術監測排查南四湖全域污染問題,爲公益訴訟線索發現、追溯分析和調查取證提供科技支撐。

衛星遙感監測數據表明,至2020年10月,南四湖水體富營養化程度高的水體區域佔比24%,黑臭指數高的水體區域佔比15%,水體懸浮物濃度高的水體區域佔比14%。部分區域、部分時段,尤其是汛期水質超標情況明顯,2020年6月至9月主汛期,水質斷面不達標測次佔比爲23.1%,其中劣Ⅴ類水體佔比爲4.3%。多條未設置國控斷面監測站點的河流未達到Ⅲ類水質標準甚至惡化爲劣Ⅴ類。結合土地覆蓋物識別解譯、大氣污染物分析等多種監測技術手段,共發現水環境污染類、土地利用類和涉污企業類問題點位520個,分別爲黑臭水體183處,水體富營養化58處,水體懸浮物污染40處,採石、採礦造成生態環境破壞38處,採煤塌陷區造成生態環境破壞58處,土地利用變化9處,涉污工礦企業廠區134處。辦案組經綜合分析,確定重點問題線索84條,分別移交三省辦案分組開展實地核查。

同時,技術分組參與現場辦案,協助檢察官審查涉案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文件、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據,並直接參與現場勘驗。共採集樣品134份,其中水質樣品124份,土壤樣品10份,累計完成172次現場快速檢測;依託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設備和技術,完成對採集樣品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硫酸鹽等多種污染物共650餘項指標的定量檢測,出具檢驗報告。

(三)依法開展一體監督、綜合履職

爲充分發揮下級檢察機關熟悉轄區情況的優勢,確保精準監督規範辦案,高效解決問題,辦案組運用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確立了上級院以統籌督導爲主、下級院以加強辦案爲主、依法協同履行不同檢察職能、分層次分類別立案並結合需要開展遞進監督的辦案方式。

對於案件事實較爲明確、辦案阻力較小的案件線索,以交辦或指定管轄方式交市級以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對於省內跨兩個以上地級行政區劃或者辦案阻力較大的案件線索,交省級檢察院依法辦理。對於跨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劃的案件線索,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四級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205件,其中,市、縣兩級檢察機關立案196件,山東、江蘇省級檢察院立案8件,最高檢直接立案1件。

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協同履職。對污染問題成因複雜、涉及面廣以及污染主體難以確定的案件,主要通過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督促地方行政機關調動相關資源開展污染防治工作。爲減少辦案阻力,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辦案組遞進運用磋商、檢察建議和提起訴訟的方式推動解決公益受損問題,經磋商和檢察建議後仍不能實現公益保護目標的,堅決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檢察機關共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85件,佔案件總數的90.24%,其中磋商31件,制發檢察建議153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件。對污染主體已經查明的違法企業,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件,追究其停止排污侵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法律責任,並通過民事、行政執行監督,提升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效力。

加強跨區劃跨系統協作。針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長期拖而不決的問題,辦案組指導江蘇、山東兩省檢察機關會籤《關於深化跨省協作配合加強南四湖流域公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江蘇省徐州市和沛縣檢察機關與山東省濟寧市和微山縣、魚臺縣檢察機關同步辦理南四湖支流大屯港河污染等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20件。爲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的協作,江蘇、山東、安徽等省級檢察院與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共同簽署《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的實施意見》。

(四)推動行政執法標準統一規範

經調查發現,山東省雖有工礦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地方標準,但該省境內36家煤礦企業由於沒有脫鹽設施,外排廢水普遍存在全鹽量和硫酸鹽超標情形。江蘇省境內共有5家煤礦企業,執行的《煤炭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20426-2006)國家標準未規定礦井水尾水全鹽量、硫酸鹽兩種污染物排放限值,且江蘇省暫無地方標準,5家煤礦企業外排廢水硫酸鹽和全鹽量濃度因此無標可限。鑑於相關省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統一,成爲影響南四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貫通一體生態環境治理的根源性問題,最高檢積極協調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山東、江蘇、安徽、河南四省着手編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聚焦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工業企業等三類重點管控對象,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流域的系統性出發,分別就南四湖流域核心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提出差異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這是首個國家牽頭統一編制、以地方標準形式發佈的流域型綜合排放標準,現已頒佈實施,填補了南四湖流域水環境保護統一執法標準的空白。

南四湖自然保護區屬於山東省設立的省級保護區。爲有效排除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重大風險,最高檢辦案組邀請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和法學專家就相關法律法規的效力範圍以及煤礦依法退出的前置性條件等問題進行法律論證,並致函建議自然資源部予以權威性釋明。自然資源部積極支持,明確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按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並及時指導江蘇省制定煤礦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實施方案,有效排除了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的執法障礙。

(五)融入法治監督體系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基於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的阻力主要源於對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思想認識不統一,以及解決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歷史欠賬問題面臨資金缺口等客觀困難,爲凝聚合力破除阻力,辦案組堅持檢察公益訴訟是督促之訴、協同之訴的工作定位,把融入法治監督體系、整合治理資源作爲解決辦案難題、確保辦案質效的重要方式方法。首先把黨委領導、支持檢察公益訴訟的體制優勢作爲堅強保障。山東、江蘇、安徽三省檢察機關在第一時間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最高檢立案情況,時任三省黨委主要領導均作出批示,給予支持。最高檢辦案組將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利國鎮的珍珠泉引河生活污水直排列爲重點案件掛牌督辦,經徐州市檢察機關立案督促,地方政府迅速行動,封堵沿岸20餘個排污口,河道清淤疏浚和截污納管等措施多管齊下,確保河水水質穩定達到三類標準。

爲提升精準監督實效,辦案組積極吸納民意、彙集民智,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羣衆代表參與公開聽證,深化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2021年6月,最高檢辦案組到山東省微山縣張樓鎮湖興村現場覈實住家船生活污染及治理情況時,村民代表反映了漁民搬家上岸所面臨難以就業的生計問題。最高檢辦案組與山東辦案分組及時研究,經與當地縣政府磋商,調整爲“成熟一批、上岸一批”的分步治理目標,對已上岸的漁民由政府幫助安排就業,對上岸條件暫不成熟的,則由政府負責安裝污水收集設施和建設處理站,切實防止生活污水直排污染環境。

辦案組注重與新聞媒體的協同,邀請新聞媒體見證辦案過程,主動接受監督,促進規範辦案,有效增強檢察公益訴訟的監督剛性。2021年6月,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今日說法》欄目組隨同最高檢辦案組深入湖區開展數天的現場調查。2022年,在人民日報等媒體監督下,最高檢辦案組對南四湖辦案成效進行“回頭看”,實地查看住家船生活污水治理及漁民上岸等生活現狀和現代漁業產業園及生態農漁產業集羣創新項目的進展,跟蹤研判辦案成效。

(六)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機制

調查發現,南四湖自然保護區內40餘家煤礦企業外排廢水硫酸鹽嚴重超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當追究相關主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或者生態修復的責任,但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面臨取證難、鑑定難、鑑定貴等困難以及辦案週期過長、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慢等現實障礙。對此,辦案組優先督促行政機關對違法企業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對不立案啓動索賠程序的,或者經過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又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發揮補充性、兜底性作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山東辦案分組將相關案件線索移交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後,督促和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與24家違法排污的煤礦企業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涉及賠償金額8.5億元。對未立案啓動索賠程序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5件,追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268萬元。

(七)案件結案

辦案成效。通過辦案,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多重污染在根源上得到控制,基本形成全流域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格局。一是統一執法標準,成功推動南四湖流域治理。位於上游的江蘇境內煤礦企業排放廢水的水質不符合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經推動企業及時技改,2021年底其排放廢水的硫酸鹽濃度達標。二是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大幅度提升船舶污染治理水平。2021年12月,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全面部署完成沿湖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統一收集、轉運設施建設,對船舶污水儲存設施進行鉛封、盲斷改造,並開發船舶污染物動態智慧監管系統,爲全國各流域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全鏈條監管做了示範。三是明確各方責任,推動三省城鄉生活污水和養殖污染系統治理。山東省濟寧市政府對湖區漁民和沿湖275個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系統治理,山東省微山縣81家規模化養殖場、405家散養戶均建設了廢污處理設施,完成池塘生態化改造1.5萬畝,漁業生態化養殖規模達到22萬畝。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清理魚塘7.4萬畝,全面實現退漁還湖。安徽省碭山縣積極加快沿河居民區污水管網建設。2021年,共清理各類垃圾、固體廢物5.52萬餘噸,拆除沿湖違章建築、違法養殖1704處,治理黑臭水體514處,清理污染和非法佔用的河道404公里,從根本上解決了污水入湖問題。

經中國科學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按照同一區域、同一時相、同一種衛星遙感數據等基本方式對比辦案治理前(2020年10月)與辦案治理後(2021年10月)的南四湖流域水體,顯示水質明顯好轉,污染程度顯著降低:水體富營養化程度高污染水體區域佔比由治理前的24%降至8%,正常區域由38%增加到61%;黑臭指數水體高污染水體區域佔比由治理前的15%降至10%,正常區域由32%增加到59%;懸浮物濃度高污染水體區域佔比由治理前的14%降至7%,正常區域由27%增加到71%。

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控斷面水質監測數據:與上年同期相比,2021年8月南四湖二級壩點位的水質由Ⅴ類好轉至Ⅲ類,14個入湖河流站點的總磷、高錳酸鹽指數明顯好轉。2022年,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監測數據顯示,南四湖流域國控斷面水質優良比例歷史上首次達到100%。

公開聽證。辦案期間,三省三級檢察機關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對疑難複雜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54次公開聽證,通過聽證促進了行政機關主動整改的力度與成效。在個案辦結後,2021年11月至12月間,三省辦案分組對部分涉及工業污染、農業污染、船舶碼頭污染等案件的辦理成效進行4次聽證。2022年2月10日,最高檢在山東省濟南市圍繞“最高檢立案辦理南四湖公益訴訟案至今成效如何,流域治理的根源性問題是否得到解決,還存在哪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努力”等問題組織全案聽證。在辦案組介紹辦案情況後,中國科學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作爲第三方專業機構以南四湖生態環境專業數據爲基礎評價展示案件辦理前後的水體水質變化。聽證會邀請相關國家部委、相關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政府、縣(區)政府、企業和村民代表發表意見;邀請五位全國人大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聽證員並發表意見。辦案組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公開聽證,並通過最高檢微博、正義網B站號、中新網、“今日說法”視頻賬號等19個互聯網新媒體平臺全程公開,當日旁聽人數達1270.6萬,主動接受輿論和羣衆監督。

終結審查。根據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情況和公開聽證結果,最高檢認爲,南四湖可視化的具體污染問題已基本解決或者明確解決方法路徑,南四湖流域水質明顯好轉,案件辦理達到預期效果。2022年4月19日,最高檢決定終結審查南四湖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八)助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由於流域生態環境系統治理的整體性、週期性特徵,南四湖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個長期性任務。爲從長效機制上徹底解決因經濟發展、生產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反彈問題,案件結案後,最高檢注重跟蹤回訪南四湖生態環境治理情況。基於水產養殖是南四湖湖區農民的重要經濟來源,如果“一刀切”禁止養殖,即使有利於淨化水體,也會嚴重影響民生。爲此,最高檢積極建議地方政府有序推進南四湖養殖產業生態化、生態產業化。爲有效解決大面積魚塘生態化改造的資金缺口難題,最高檢主動協調中國工商銀行等金融機構,聯合制定《“公益訴訟檢察+農村普惠金融”助力南四湖微山縣區域治理工作方案》,建立金融資源與生態資源轉化連接的橋樑,推動濟寧市政府與銀行簽訂金融合作協議,整合金融資源以及社會力量服務保障當地工礦企業和農業養殖產業轉型升級、退湖漁民安居樂業,促進南四湖片區綜合開發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截至2024年9月底,微山縣通過生態化改造,生態養殖已佔全縣養殖面積的88%。經過生態綜合治理,山東省濟寧市微山湖旅遊區已獲評國家5A級旅遊景區,成爲綠水青山轉化金山銀山的生動實踐。

【指導意義】

(一)依法實行一體辦案、綜合履職,形成監督合力。跨區劃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往往存在執法司法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相關行政區劃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可以公益訴訟立案,並根據辦案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調用轄區檢察人員,採用領辦、提辦或者交辦、督辦等方式,分層級分類別組織下級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針對同一公益損害事實,以行政公益訴訟爲主,遞進運用磋商、檢察建議和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有效實現公益保護。針對查明的違法主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技術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對河流、湖泊等流域面積廣大、情況複雜、依靠傳統調查手段難以全面發現案件線索、查明案件事實的,檢察機關可以整合公益訴訟、檢察技術、司法警察等辦案力量,利用衛星遙感快速發現污水直排、非法採礦、違章亂建等問題線索,運用無人機航拍、快速檢測、實驗室檢驗鑑定等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爲調查取證、檢驗鑑定、證據覈實、效果評估等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技術支持。

(三)辦理重大、複雜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主動爭取黨委、政府支持,貫通民主監督、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對監督阻力較大的公益受損突出問題和違法事項,應當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理解和支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志願者參與公益訴訟辦案過程,加強與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銜接;通過媒體參與和公開報道,有效提升檢察公益訴訟規範辦案和監督力度,擴大辦案效果。

(四)經調查認爲公益受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建議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行政機關充分履行監管職責但違法行爲仍然持續、公益依然受損,同時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督促國家規定的機關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權利人未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或者經過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又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五)對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等問題,可以依照規定組織聽證,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對於辦理案件中涉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問題整改阻力大等情形,檢察機關可以組織公開聽證,充分聽取行政機關整改中存在的客觀困難,加強各方對行政機關履職的督促,促使行政機關主動及時依法履職。對於違法主體、違法行爲、受損公益相同或相近案件,可以進行類案聽證;對於以事立案後又分案辦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進行全案聽證,着重體現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辦案成效評估結論的客觀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提升司法辦案公信力。

(六)依法探索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形成長效保護機制。爲鞏固提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辦案成效,對問題暫時解決但存在反彈可能性,且案發地黨委政府和人民羣衆對檢察機關繼續協調推動有明確需求的,可以通過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等方式,建議或者支持地方政府開展訴源治理,建立健全區域一體化發展、生態產品價值轉換或者流域生態補償等長效保護機制,推動構建上下游貫通一體的流域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深化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實踐。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一千二百三十四條、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六條、第十條、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條、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五條、第七條、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4年施行)第五條、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2021年施行)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2019年施行)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2020年施行)第四條、第五條

辦案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檢察機關、江蘇省檢察機關、安徽省檢察機關

承辦檢察官:南四湖專案組

案例撰稿人:張雪樵、徐向春、劉家璞、王浩、劉盼盼、郝炎平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