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嚴控財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車險的經營區域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8月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顯示,支持財產保險公司(即“財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同時嚴控財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區域,原則上不得將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此外,《通知》也就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險相關中介服務明確條件。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互聯網財險業務發展迅速,經營主體持續增加。爲人民羣衆消費、出行等提供了多樣的保障服務,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新市民等社會治理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互聯網財險業務)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該位負責人表示。

基於此,金融監管總局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建設,本次發佈的《通知》作爲《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配套規範性文件,將起到嚴格規範市場運營、着力解決互聯網財險領域存在突出問題的作用。

其中,關於互聯網財險業務的相關准入門檻明確,成爲關注點。

《通知》明確了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准入要求,即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則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上述指標。

對於不滿足上述經營條件的財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互聯網財險新業務。整改後滿足要求的,可恢復開展互聯網財險新業務。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也提出,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險相關中介服務,應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爲全國性機構;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財險業務經營經驗;三是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機構自身符合互聯網財險業務可回溯管理的相關要求;四是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覈心風控方面,財險公司應確保獨立有效,不得將影響風險管理的核心業務環節完全委託給合作機構,不得僅依託合作機構數據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同時,與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應向財險公司提供客戶信息、風控數據以及反洗錢數據等保險業務核心信息。

在車險方面,《通知》強調,嚴控財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的,可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後實施。財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